9月9日下午,中国佛教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法师,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演觉法师、宗性法师,中国佛教协会秘书长刘威出席会议。会议由学诚会长主持,集体学习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新华社、《人民日报》关于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社论,《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答记者问》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在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等相关权威解读材料,并对新修订《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认为,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针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关系宗教工作法治化关键环节、涉及宗教界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和宗教工作关键环节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标志着宗教工作法治化迈上了新台阶,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有力贯彻,为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着力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条例》修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多次召开相关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听取包括佛教界在内的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意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心和重视,是包括佛教界在内的全国宗教界众望所归的一件大事。新修订的《条例》必将对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和充分发挥宗教积极作用起到更加重要和基础性的作用。
会议认为,在具体内容上,新修订《条例》有诸多体现宗教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反映时代发展要求、回应宗教界合理诉求的创新与突破。《条例》中关于政府部门应当为宗教界和宗教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兴办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并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等规定,极大地保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有关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法律主体资格缺失问题,明确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成为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也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佛教名山被承包、被上市,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假冒僧尼抹黑佛教形象,借佛敛财、以教牟利等违反法规政策、侵害佛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新修订《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这些规定为防止和遏制商业资本等非佛教主体介入、操纵寺院管理或佛教活动、对佛教寺院进行商业化运作,有效保护佛教界及信教群众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会议指出,《条例》修订完成、正式公布,全国三大语系佛教界十分欢迎和支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职能作用,引领全国佛教界和信教群众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是中国佛教协会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具体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新修订《条例》的精神主旨,全面把握《条例》的规则要求,广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佛教界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二是配合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做好新修订《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三是对照新修订的《条例》,对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佛教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根据需要予以适当修订,切实加强佛教教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佛教教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四是指导全国佛教界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条例》,依照《条例》规定开展活动,运用《条例》维护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倾向,配合党和政府做好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佛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佛教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佛教领域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卢浔、刘宇、张军、全柏音以及相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