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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问答:有关邪淫罪

2015-06-16 浏览次数:548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问:(1)请问,以现今的观点来看,婚前性行为是否算犯戒呢?受菩萨戒和五戒者,可否在婚前有性行为呢?
 
(2)受菩萨戒和五戒者,在夫妻行房时,可否行口交、及被对方口交?因为夫妻双方修行层次不同,若仍有一方还是看中普通男女夫妻的爱欲,这样做是否犯戒?毕竟维系夫妻关系里,性仍然是重要的一部分,也会间接影响感情的。
 
答:(1)《大智度论》卷13说:“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指八关斋戒而言),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诳诱,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不作,名为不邪淫。”以上是 龙树菩萨对邪淫的解说。不过,同样是邪淫,还是有轻重不同的。如《优婆塞戒经》卷6说:“唯三天下有邪淫罪,郁单曰无。”因为北郁单曰的人没有家庭制度,随遇之人,只要双方合意,可以随时淫合,又因为没有人受不淫戒,所以没有犯邪淫的问题。但是,北郁单曰的人,其实也可能犯有娠(怀孕时的性行为)、非道(口交和肛交)的邪淫,经典说北郁单曰没有邪淫的现象,显然是指他们所有人都没有婚姻关系与系属,所以就没有重大的邪淫罪可言。《优婆塞戒经》卷6又说:“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这是依南瞻部州的人类环境来判别轻重的标准。
 
以目前的法律而言,奸淫未成年人是犯罪的行为,所以一切未成年的人,都是有国法守护的,所以奸淫未成年人,犯邪淫罪。至于成年的未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则非法律所禁止。所要考虑者,就是世间法中,是否认为未婚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违背善良风俗。若认为违背,当然就构成邪淫,若不认为违背善良风俗,则比照北郁单曰而论。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代,认知上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古印度,居士可以拥有不止一位妻子,而不算是邪淫;以金钱一次一次去买到性关系,也不算邪淫。但这都是依时空而有不同的,却也是有碍于律仪戒的;身为佛弟子,应该尊重世间法,避免有所违反;也应该遵守佛戒,才能日渐清净而增上道业。
 
那么五戒和菩萨戒十重戒中的不邪淫,是指什么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眷属,和不侵犯“法守”(包括戒法、王法、世间法)的人而言。犯了这个,就是破戒、毁坏戒体;犯了其它的邪淫,则是轻戒。
 
《优婆塞戒经》卷3说:“若复有人乐为邪淫,是人不能护自他身,一切众生见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语在先,于一切时常受苦恼、心常散乱,不能修善,喜失财物,所有妻子心不恋慕,寿命短促,是名邪淫现在恶果。舍此身已处在地狱,受恶色力,饥渴长命,无量苦恼,是名后世恶业果报。若得人身,恶色、恶口,人不喜见,不能守护妻妾男女。”这就是邪淫的果报。
 
(2)您所谓的口交,是属于“非道行淫”,也是邪淫的一种,但这是情节较轻的邪淫,还不算是重大的邪淫,不属于最重戒。《大智度论》卷13解释说:“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因为古代的女人没有女权,不能拒绝丈夫的要求,即使她心中不乐意,也不得不配合,以这个道理,说丈夫这样的行为是邪淫。然而,以现代社会来说,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无论是否非道,都足以构成性侵害罪,所以都是邪淫。但是,夫妻之间两情相悦的非道行淫,则不是法律所过问的事项,只是戒律上邪淫罪中的轻罪,不同于强暴他人、或与婚姻以外的人行淫等重罪。
《优婆塞戒经》卷3,有六重二十八轻的戒相,若犯了六重戒,则破失优婆塞戒体,若犯了二十八轻,“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意思是说,犯了轻罪,不致堕入三恶道,只是戒行的不清净。所以,戒律的功能有两个:一是防止堕落,二是促进增上。守住重戒,即能防止堕落;轻戒的部分,若能尽量遵守,则可以促进增上道业。
 
很多人因为担心犯轻戒,因而不敢受戒,这其实是不必要的。当我们要受戒时,应该先自问:对于重戒是否能够严格的持守?只要能够坚持重戒,就可以受戒。至于轻戒的部分,只要经常提醒自己,尽量不要违反,就已经有受戒的作用了。毕竟,对一个欲界人间学人来说,戒律上的纤毫不犯,其实是不可能做到的,以邪淫这个戒律而言,它最后的目的,是要使我们远离欲界的贪爱,只要大方向是趋向于断情灭爱(平实导师说:菩萨应向无嗔有悲、无爱有慈的方向逐步迈进),就是值得肯定的。
 
当我们贪欲很重的时候,要降伏贪欲是不容易的,此时可以先从断我见下手,我见一旦断除,再来观察贪欲的过患,这样子修,符合解脱道的修证次第,会比较容易断除贪欲。长期来看,这也是对不邪淫戒的履践。
 
我们了解戒律的原理,就可以很愉快的守戒,增长自己的德行。还没有受戒的人,也不必因为无法严格的遵守轻戒,而不敢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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