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