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倾心, 古玩发烧友
130万元买下四件佛像
陈大伟是南京一个“骨灰级”文物收藏爱好者,每到一处最引起他兴趣的不是风景名胜,也不是美味美食,而是当地的古玩市场。
2010年10月,经朋友介绍,陈大伟和西安的鲁芳结识,他听说鲁芳手上有三尊明代鎏金铜佛像后,立即产生浓厚兴趣。应其请求,鲁芳通过网络将三尊鎏金铜佛像的图片发给了他。陈大伟一看觉得很不错,决定买下。
2011年1月初,陈大伟来到古城西安,约好后,径直来到鲁芳的府上观赏古玩。
在鲁芳家里,他得知鲁芳的丈夫曾是一位古玩爱好者,从事古玩研究几十年。2008年,其夫突发心脏病撒手人寰,给妻子留下了一大堆古董。在鲁芳家中,他还邂逅了一个叫薛亚东的男子。薛也是一个古玩爱好者,是鲁芳丈夫的徒弟,早年跟随鲁芳丈夫研究、收藏古董。
丈夫去世后,鲁芳为了生计,将丈夫生前收藏的部分古玩对外出售。
鲁芳拿出了“镇宅之宝”给陈大伟欣赏。陈大伟看了三尊鎏金铜佛像(即西方三圣铜佛像)后,还看到了一尊一米高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鲁芳介绍说,西方三圣铜佛像、碧玉千手观音佛像都是丈夫10多年前通过民间交易所得,丈夫生前一直爱不释手。前段时间,有一个藏友出价130万元购买,因为是丈夫生前十分钟情的遗物,自己当时没有舍得出手。
薛亚东向陈大伟介绍说,这些佛像都是好宝贝,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唐代的,三尊鎏金铜佛像是产于明代的藏品。
身为古玩发烧友,陈大伟看到这几件“宝贝”,立即产生 “把它买回去”的想法。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130万元成交。
然而,陈大伟身上只带了10万元钱。见此,薛亚东劝他先别买了:“还是等带足钱了一样一样买吧。”然而,此时的陈大伟却是一心要把这几件宝贝一起买下。他请求薛亚东帮其欠债作个担保,并请薛亚东替他写了一张欠款金额为120万元的欠条,他在欠款人落款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将两样古董运回了南京。
欠条上注明了“从鲁芳处购买碧玉千手观音70万元、西方三圣铜佛像60万元,余款120万元定于半年内,即在2011年7月5日前付清”。
佛像有假,拒付尾款
被告上法庭
“宝贝”运回后,陈大伟邀请不少藏友前来鉴赏。
然而,他却没有收到意料中的赞赏声音,而是支支吾吾、躲躲闪闪。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藏友们才说出了真心话:“觉得这些古董不像是真品。”
陈大伟一听,心凉了半截,他请来更多收藏名家、鉴宝专家前来鉴别,专家的结论令他大跌眼镜——这些所谓的“唐代碧玉千手观音”既非碧玉也非唐代,而是近代的仿品;另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不可能出自明代,也是近代的产品。
陈大伟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之后的120万元欠款,卖家鲁芳虽然多次催要,但他都拒绝支付。
2011年11月,鲁芳因迟迟不能收到欠款,一纸诉状将陈大伟告上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2011年12月15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陈大伟抗辩说:“原告卖给我的都是假古董,我当然不能付款。况且薛亚东当时也作了担保,原告也应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鲁芳拿出陈大伟打的欠条说:“我在家认东西,出门只认条子。欠条上的欠款人落款处是你的签名,因此我只向你要钱,只追究你的欠债责任。”
而陈大伟则认为这样的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整个欠条只有落款处的签名是我所写,其他都是由薛亚东代写的。在整个买卖过程中,薛都是以一个专家的口气介绍这些古董的,正是他的错误诱导,才让我买下这些佛像的。”
陈大伟的代理律师认为,欠条上并没有薛亚东作为担保人的签字,原告也在法庭上说明放弃对担保人的责任追究。这些巧合放在一起太过蹊跷,很可能是原告与薛亚东的相互勾结,引诱陈大伟上当的。
陈大伟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代理人认为,如果鲁芳出售的是文物,而且是珍贵文物,那么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这些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不得买卖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文物,只能通过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方式取得。原告鲁芳与陈大伟私下买卖文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如果鲁芳出售的是赝品古董,与其所介绍的不一样,那就构成欺诈,被告有权行驶解除权,撤销合同。
庭上,陈大伟申请对这四件文物进行鉴定。
庭审后,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一家古玩字画鉴定中心对四尊佛像的制作年代及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材质进行鉴定。鉴定证明为赝品。
庭审双方激辩,法庭
该依行规、法规断案?
今年3月,鉴定结论出来: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发现有现代铜焊等工艺,做旧明显,是现代仿品;碧玉千手观音佛像并非玉石,主要材质是大理石,也是现代仿品。
今年5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陈大伟基于鉴定结论,当庭提起反诉。他认为交易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相互返还佛像和钱款。
而鲁芳丝毫没有因为北京这家古玩字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出让步。她认为:“按收藏界惯例,藏品当面验货,售出概不退换,货款两清!”她还辩称:“购买时是陈大伟自己验看实物,碧玉千手观音佛像也是他当场看中的,我从未向其介绍过、也未承诺四件佛像是唐代还是明代的。”
鲁芳认为,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乃古玩交易行规,陈大伟有着20年收藏史,交易由大家当面验货成交,不存在误解。
陈大伟的代理律师质疑收藏界是否真有这条行规。他认为,就算有,这一行规也不能成为法院判决此案的依据。因为,行业惯例不应该超出合同法的框架,根据合同法的精神,民事合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古玩交易行规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德,与现代法制格格不入,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谁也不肯让步,且均拒绝调解。
法院一审落槌,
合同条款有效、无效各半
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经过审慎研究、讨论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构成了重大误解。对于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交易过程中,薛亚东曾做过产自明代的介绍,但鲁芳一直不承认说过这些话,且欠条上也未注明西方三圣铜佛像系明代产品。对此,依照古玩交易行规,交易风险应由陈大伟自行承担。据此,法院认为陈大伟反诉该项存在重大误解的诉请不成立。
而对于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争议,法院认为,鲁芳与陈大伟订立的买卖合同虽系双方自愿,但交易过程中,鲁芳的表述以及欠条上均注明是“碧玉千手观音”,而且指出材质是碧玉,导致买家陈大伟产生错误认知。鉴于大理石和碧玉价格差异很大,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材质存在重大误解,这项重大误解成立。陈大伟反诉请求撤销该项合同,应予准许。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同,而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合同有效。判决陈大伟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鲁芳购买西方三圣铜佛像尾款50万元,同时将所谓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返还对方。
法学专家击掌,
行规既要尊重也要限制
一审的判决在网民中发生了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各打五十大板”,系是非不分的“和稀泥”,是糊涂判决,既破坏了行规,又亵渎了法律法规。
然而,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的法学专家接受采访时却高度评价了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认为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古玩交易行规,又遵照了现代法律法规。
专家认为,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特殊性表现在专业性强,交易手段多样,交易物品缺乏替代性和可比性,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等。正是基于古玩交易特有的各种不确定性,长期以来,古玩交易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交易惯例,即所谓“行规”。古玩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应当说,古玩交易行规,长久以来得以形成、存续并为大家普遍接受,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内在合理性。
首先,它体现了买者自慎是这一合同法的古老原则。所谓“买者自慎”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作出判断,另一方对于有关合同或标的物的信息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达成之后另一方对于标的物的瑕疵概不承担责任,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使用欺诈与虚假陈述。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妥善照管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基于自己的利益,付诸合理的努力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情况,没有理由依赖对方。其次,它符合合同法领域利益与风险的分配机制。合同订立过程本身,就是当事人基于其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对预期的利益和可预见的风险之间的权衡。在古玩交易中,基于各人喜好和鉴赏能力而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对特定交易所隐含的利益与风险的评判也因人而异,利益是交易的动因,而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古玩交易确立行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交易的稳定和秩序,以维系整个市场的运作和存续。这种风险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不过,专家认为,行规在司法中并非全盘吸收,有时也是需要加以限制的。这就是法院为什么判决撤销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同,为陈大伟挽回损失70万元。专家说,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它是法律法规的补充,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行规由于受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所以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如,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就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卖方就交易物品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有明示或保证,则其应受到约束。此案中,鲁芳已经向陈大伟明示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碧玉”材质,则她就应受到这一交易条件的约束。否则,就给买家产生错误认知,造成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