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泽衡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一审宣判,决定对吴泽衡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珠海中院认定“华藏宗门”为邪教组织
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泽衡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一十五万元。
法院还认定被告人孟越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袁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卫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同时认定,“华藏宗门”(又称“华藏心法”、“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
2015年5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泽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孟越、赵卫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袁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7月14日,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对5人作出判决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泽衡冒用佛教名义建立“华藏宗门”,神化自己,授意弟子印刷、出版宣扬迷信、邪说的书籍,印制邪教组织标识,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被告人孟越协助被告人吴泽衡发展、控制成员,印刷、出版宣扬迷信、邪说的书籍,利用互联网传播“华藏宗门”组织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袁明传播含有邪教内容的书籍超过一百册,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被告人吴泽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奸淫,致多人怀孕后人工流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泽衡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带来巨大摧残,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吴泽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6734087.07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明明知被告人吴泽衡的“华藏宗门”系邪教组织,仍按照吴泽衡的指使定制并销售“戒坛方”数额163107元、代收毛笔字款70万元,数额共计863107元,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吴泽衡、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数额共计320660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大,且能认罪、悔罪,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卫平作为“华藏宗门”的核心成员,积极神化首为分子吴泽衡,发展成员,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为吴泽衡含邪教内容的著作写序,协助出版、印刷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赵卫平能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与邪教组织划清界限,根据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庭根据被告人吴泽衡、孟越、袁明、刘某、赵卫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袁明、刘某、赵卫平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被告人吴泽衡、孟越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