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山火,烧光了山后种植的几万棵沉香树,也引发了责任双方长达1年的官司。刘某在租赁的场地边烧草渣时致杂草燃烧引发山火,烧毁了陈某种植的沉香树。陈某经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由于法律没有沉香树赔偿的明确条款,法院最终采取酌定每亩补偿5000元的方式,判赔7万余元。
一审按荔枝树价格赔
2002年,陈某与原珠海市斗门区五山镇新村村经济合作联社签订《荔枝承包合同》,承包新村村旗岭山后的3100棵荔枝树。2011年,陈某雇人在该承包地上种植沉香树。2011年10月22日,李某与陈某签订《租地合同》,约定租用陈某承包林地中的其中6亩土地建牛栏养殖奶牛,合同签订后,李某及妻子刘某在租赁土地上修建了牛栏进行奶牛养殖。
2014年1月20日约14时,刘某在牛栏西北侧烧草渣引起牛栏北侧杂草燃烧并迅速蔓延至北侧及东北侧坡地,烧毁了陈某种植的沉香树。事后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产生意见分歧:陈某认为:自己在30亩的土地上种植了5万棵沉香树,要求被告按5万棵的损失进行赔偿。陈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0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沉香树的补偿标准可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珠府(2010)6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荔枝树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因本案沉香树受损害时树龄为二年半,故应按照树龄4年以下标准计算损失。
经测绘,陈某被烧的实际种植面积为14 .237亩。根据《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第五条征收果树类第1项荔枝树“成片(合理密植、下同)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4年以下(含4年),每亩补偿5000元”的规定,最终确认陈某的损 失 为1 4 .2 3 7亩×5 0 0 0元/亩=71185 .00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齐上诉
这一判决一出,不料双方均提出了上诉。陈某认为一审法院对沉香树决定参照荔枝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是完全错误的,他称沉香树和荔枝树是完全不同的树种,即使树龄相近其经济价值也有较大的差别,并愿意将赔偿标准酌减为每亩2万元,被告只需赔偿损失284740元即可。随后,李某也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撤销原判,认为只赔偿5259.14元已足够。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陈某种植的是否为沉香树,二是李某的失火行为造成陈某的损失按什么标准补偿。一审认为关于陈某种植的树种问题从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及诉讼的前期中,双方均认可是沉香树,但现今李某又否认,前后矛盾,而且李某又没有提交证据推翻陈某所种为沉香树的事实,因此确认陈某种植的为沉香树。
鉴于陈某所种植之沉香树虽属名贵树种,但是从其种植密度并不高,种植年限亦在4年以下,且前期种植无须投放过多的精力和物力,涉案土地过火后仍可重新种植等事实来看,一审法院在确认过火面积为14 .237亩的前提下,采取酌定每亩补偿5000元的方式,判令赔偿损失71185元,符合客观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无不当。最终维持了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实习生 韩丽丽 梁微寒
作者:朱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