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针对“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互联网巨头百度、腾讯、奇虎等均涉其中;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域名抢注、搜索引擎排名、商业诋毁、恶意插标等企业竞争行为。
附: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国首个认定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2000年)。
案例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案例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案例四、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市首例搜索引擎排名案,认定网站自行设定自然排名算法规则不具有违法性(2007年)。
案例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2010年) 。
案例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垂直搜索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011年)。
案例七、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区分于基本事实描述的认定(2013年)。
案例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2013年)。
案例九、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4年)。
案例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我院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发出诉讼行为禁令(2014年)。
对此,互联网法律专家、北京市薪评律师所执行主任就此现象的出现进行了点评和解读:
1、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即使法院认定企业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存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也仅能判决侵权人赔偿由此给被侵害者造成的损失及调查的合理费用,而对于IT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来说,很多损失、特别是预期的商机等是很难证明的,这也就造成了侵权人即使被判决违法,也仅仅支付很少的、与被侵害者的损失不成正比的赔偿金,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极低。
互联网时代是快鱼吃慢鱼的时代,企业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去发展,往往会在短时间内抢占巨大的市场份额,这对于守法经营者往往带来毁灭性打击,关乎守法者的存亡发展,如不严惩,则难免不造成企业间恶性竞争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违法者进行巨额惩罚性赔偿。
2、立法滞后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颁布施行的,而1994 我国才获准加入国际互联网,更不用说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搜索引擎、杀毒软件等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时,显然没有考虑、也不能兼顾到现在的IT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间的激烈竞争问题;况且,现在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和竞争环境也与1993年大不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现在已经不能完全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应当进行修订。
3、应引导行业自律
企业的发展需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企业也要讲商业伦理道德,行业协会应起到更为积极的引导作用,制定行业规则、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行业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现在是几个互联网企业巨头各自占山为王、群雄逐鹿的时代,更需要讲商业文明和商业道德,否则,今天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企业,明天就可能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下一个受害者、被不正当竞争打垮。
按现行法律,对违法者不伤筋动骨,仅伤及皮毛,无异于纵容违法,反而让破坏规则者很容易成为受益者,这就是极其严酷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