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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知名雕刻大师昆明为“佛”打官司

2014-10-22 浏览次数:41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10月21日电 (王艳龙 李斌)福建知名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皆大欢喜”系列弥勒佛,因造型憨态可掏、寓意丰富而广受欢迎,这也使他因此奔跑在全国各地维权,从杭州、厦门等地,到昆明。21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泉福状告昆明创某工艺店侵犯其皆大欢喜系列9弥勒佛著作权一案。

黄泉福,国内外知名民间雕刻艺术家,2000年来,他在弥勒造像基础上创新突破,创作出《皆大欢喜》、《吉祥如意》等作品,其中一作品曾拍出619万高价。

本案中,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买卖明显是仿黄泉福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与名誉上的重大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自有的侵权复制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从昆明创某工艺店批发部购买的“皆大欢喜系列9弥勒佛”一尊,并称皆大欢喜系列弥勒佛表现为独特的站姿、宽袍大袖、波浪形底座,具有独创性。同时,原告已在福建省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办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取得系列登记号等,因此,原告享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该佛与黄泉福作品至少有95%相似度,但没有相关编号、证书。”

被告代理人辩称,弥勒佛为传统宗教公共领域形象,不能由个人独享;昆明创某工艺店注册地址有昆明市景星街景星花鸟珠宝世界三层正附7号一处,而非原告所提“昆明创某工艺店批发部”;仅凭原告方购买弥勒佛的取证录像,无法看出佛材质、大小,且没有公证处封存,因此无法确定庭审现场弥勒佛与录像中同为一物。

经过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审理程序后,由于双方有庭下调解意愿,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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