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夏,家住河南的关某和家住安徽萧县的雷某去宣城市耸壁禅寺游玩,关某在寺庙里看到一尊地藏王菩萨石,对文物略知一二的他估算这尊佛像能卖五六万,雷某提议“弄走”这尊佛像。于是关某和雷某便联系了雷某某等几个同伙并提议一起弄走佛像,卖的钱几人平分。接着找到安徽省萧县的褚某商议用他的车子拉佛像给他200元,但是在上山前褚某主动要求入伙,弄到钱后一起分。8月的一天,几位被告人来到泾县的耸壁禅寺,带着饮料、啤酒、面条、小菜等食物,对该寺一名和尚和一女子谎称是做大理石生意的,愿意免费为寺里铺大理石。和尚和女子以为是遇到虔诚的信徒为寺院添香火便信以为真。于是几人便坐下边吃关某带来的食物边讨论怎么铺大理石的事宜。就在他们聊得火热不经意间关某乘机把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在面条里,和尚和女子吃后不就便昏迷了。接着关某等人将庙里的石佛像放到车上后离开。就这样几人轻易的就把一尊佛像弄到手,堪称是“完美的配合”。
过了一个月,雷某和关某得知濉溪县有户人家周某收藏文物字画,正准备出手卖掉。于是二人伙同被告人万某、陈某再次作案。同年九月份,关某、万某来到被害人周某的家中以买古玩为由准备作案,但是其妻子杨某在家不方便“下手”,于是二人看过东西后说要和老板联系便离开。次日,二人再次来到周某家谎称老板已从深圳坐火车到阜阳,让周某和他们一起去接。周某与万某去了阜阳。关某留在周某家吃饭,期间关某给杨某倒了一杯事前买的放有安眠药的可乐,杨某喝完饮料就睡了。完事之后的关某给周某打电话说老板马上来让万某接电话,万某接电话就往火车站出口走,接着就消失了。找不到万某的周某给二人打电话均关机,给妻子打电话也没接。这时,周某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赶紧往家赶。到家后发现妻子昏睡在地,柜子被撬,仔细差点丢了瓷器十一件、字画五件、现金4500元及手机一部,周某随即报警。
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雷某、万某等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关某、雷某、万某属入户抢劫。在共同犯罪中,关某、雷某、万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雷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万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褚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万某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褚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抢劫、关某、雷某均认为其行为并非入户抢劫,四人均认为原刑量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北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关某等人及原审被告邓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将被害人麻醉后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关某、雷某、万某关于其不是入户抢劫的上诉理由,经查,四人利用迷药将被害人杨某迷倒,抢劫周某家古玩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