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之不易的《规约》与承诺
近两年,全国发生的多起挟佛敛财、拆庙驱僧事件中,由佛教界护法得以保全的只占少数,而针对鸡足山茅棚的护法是最快收获显著成效的。
2014年春节后,舆论和公众积极参与到鸡足山茅棚的护法和呼吁中。
3月18日,大理州政府决定恢复和保护鸡足山静修传统,鸡足山佛教协会制定了《鸡足山住山静修茅棚暂行规约》,呈报各级政府部门。
3月22日,大理州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云南宾川鸡足山僧人住茅棚静修规约》,州委统战部和州宗教局等主管部门领导出席。
3月26日,经州委宗教部门和佛协商讨,规约定稿并正式发文。州佛协向各县市佛协下发《关于印发《云南宾川鸡足山僧人住茅棚静修规约(暂行)》的通知》以及《云南宾川鸡足山僧人住茅棚静修规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规约》),要求遵照执行。
《规约》一出,迅速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诸网友赞叹挟佛敛财将得遏制,木香坪暂时告别商业开发,住山僧不再被驱赶,鸡足山住山传统得到保全,迦叶尊者头陀家风得以标立和延续。并且,住山僧将得到大理州政府的保护和鸡足山佛协的实际护持,由佛教自主管理,也可规避未来可能产生的乱象与隐患。
《规约》的出台和州政府的承诺标志着鸡足山佛教护法继关山门事件后又迈出了重大一步,也为全国范围内抵制挟佛敛财不良风潮树立了标的。在佛教资源被日益蚕食、佛法日益被俗化的当下,护法成果来之不易,值得高度肯定和万分珍惜!
《规约》部分“禁止性”条款引发强烈争议
护法成果令人欢欣,但《规约》的部分内容依然引发了争议和担忧,被认为对住山僧的管理过于严苛。
《规约》共五大条款,下列十八小条款,其中有八项小条款是针对茅棚静修主体隐修僧的“禁止性规范”,罗列如下: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属地佛协和常住寺院的相关规约。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住山静修者,须接受宗教、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依法依规住山静修。 自觉遵守鸡足山佛教协会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所属寺院清规及共住规约,并接受所在寺院的管理和帮助。若有犯者,劝导三次后不改者,不得住山静修。
(三)住山静修者,需凭本人戒牒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自愿挂长单的寺院申请,经属地常住寺院批准方可。私自结茅住山者,永不得住山静修。
(五)为避免住山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人为或自然条件),住山者应当与所属寺院保持一定的联系,如有意外立即告知所属寺院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帮助。若有犯者,劝导三次后不改者,给予警告通知,警告过三次者,不得住山静修。
二、静修住山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静修者如需住山静修,须到鸡足山佛协登记备案,由常住寺院或佛协代选本山寺院为之护道,经佛协或相关寺院考察一季度以上,具备合法僧人身份手续,爱国爱教、正信正行、具有自主修行用功的能力,方可住山。
(二)住山静修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戒牒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简历,本人免冠1寸照片4张,到佛协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备案。并备齐以上备案资料交所属寺院存档。
(三)若放弃静修者,须到常住属地寺院或佛协告假,注销住山的相关手续。
三、维护住山者的静修形象和佛教形象
(一)住山静修者所住茅棚根据本人需要,根据《四分比丘戒本》的要求,由所属寺院指定安排。如需调整茅棚住处,必须经所属寺院同意后方可,个人不得私自修建茅棚。若有违犯,经劝导不听者,永不得住山静修。
(三)静修茅棚本为清净之所,无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情况特殊须报所属寺院客堂批准方可。
简单总结,以上这些“禁止性规约”要求凡来鸡足山住山隐修的僧人必须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接受宗教、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和管理;必须办理一定手续,在佛协与寺院的考核与批准下方可住山;必须与寺院保持联系,遵守寺院清规与共住规约,接受佛协和寺院的定期管理;住山茅棚必须由寺院安排调整。 “若有犯者”,便以“私自结茅住山”之名论处,“不得住山静修”。
否定“私自结茅住山”有违佛教修行传统
以上所引条款对隐修僧的住山资格和住山生活进行了严格规定和限制,并反复强调是依据佛制僧戒而制定。对于当地政府部门来说,以上规定有利于山林秩序的管理;对于佛教界来说,有利于避免趁虚而入之乱象的发生。住山既得到“团队”的保护,又符合僧俗法规,隐修生活将呈现出“井然有序”的面貌,何乐而不为?
但熟悉佛教修行传统的人难免对此“禁止性条款”多一份隐忧。因为在维护山林及佛教秩序稳定的需要下,这部分规定显得过于严苛,且有违佛教隐修历来的传统,颇有“鸡足山住山户籍管理制度”之嫌。
《规约》中“私自结茅住山者,永不得住山静修”的规定尤其不留余地。这里,“私自结茅住山”成了“不过组织生活”、“脱离组织管理”的代名词,成了与“严持佛陀净戒”、“遵循六和敬法”相违逆的“破戒”之举。
《规约》中还提到“古来清修住山之规约繁冗”。然而所谓的“繁冗规约”是否真有形式上的严苛规定?是否真被固化为名籍制度?回顾佛教修行传统,不难发现,所谓“私自结茅住山”的提法可以说是一个伪命题。住山僧“私自修行”的这一举措,就跟触犯了谁的利益一般,居然在如此泱泱大国感得这样严厉的“规约”,难道,佛门之大,竟也容不下一位独自住山的隐修僧?
隐,是隐蔽,不公开,回避公众的意思。佛教的住山隐修便是与集体共住修行相并行的一种修行形式。这种形式,是佛教在印度的修行传统与中国传统隐逸文化的浑然融合,早已成为汉传佛教的修行传统。尤其是魏晋以后,隐逸的传统明显由佛教修行人担起主流。
古来修行人游方参学,植杖行云,或入寺寻访善识,或傍山而居,或隔世静修,或“赶七(禅七)住山”。寺院的集体生活与规约制度并不构成对个人隐修的实际干预,个人的隐修也从来不会影响六和精神与寺院清规。可以说,住山隐修自古以来都是“私自结茅”的。
无论哪个时期,为了完成修行,禅僧们几乎人人都会有数年的深山参学经历,半数以上还会长年留在深山苦行。他们遵循“不破本参不住山,不破重关不闭关”的经验教诲,以修行的证悟作为住山隐修的第一目标,所有行动也以“如何证悟、不受干扰”为原则。
他们从社会上来,剃度后的第一阶段,以三、五年时间在寺院中接受学戒、冬禅七等训练。第二阶段会以数年专门在禅堂静修。入山之前,一般会慎重地向长老请教,学习注意事项。此后,才会背起锅、碗、背架和佛经,到山里搭建茅棚。因此,住山的资格不应该由僧籍和僧团制度强制规定,而是要视个人的修行情况而定。
可见,佛教的隐修住山有着古老的传统和深刻的修行内涵,是修行人毕生信仰追求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入深山,住兰若, 岑崟幽邃长松下。优游静坐野僧家, 閴寂安居实潇洒。”僧人们云游住山,不负俗累,在他们眼里,也许连寺院的生活都是俗务,更何况还要经受连世俗之人都厌恶的种种强加的规则。
隐修僧是最不愿也不宜受到干扰的人群,然而《规约》在保护的好意下很有可能对他们的修行造成干扰之实,使隐修变成众目睽睽下被监督的公开修行。莫非来鸡足山住山,还要先办理住山“户口”登记?难免教人质疑——这还能称为隐修吗?
见宽法师还能住吗?—— 《规约》是护僧还是制僧?是护法还是坏法?
《规约》目前已经下发,问题也立即抛到眼前——依照规约,山上目前仅有的住山僧,来自台湾的见宽法师是去是留?在这个具体问题的操作上,棘手之处已然暴露:
根据《规约》第一条第二款,见宽法师必须“自觉遵守鸡足山佛教协会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所属寺院清规及共住规约”,见宽法师既然是隐修,肯定不与僧团共住,那么为何要让他归属某一寺院?其寺院共住规约,又如何遵守?
根据《规约》第一条第三款,见宽法师“需凭本人戒牒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自愿挂长单的寺院申请,经属地常住寺院批准方可”。 见宽法师的住山身份为何必须要由寺院的管理来认可?万一佛协寺院没有批准,这位誓愿“修行在这里,也死在这里”的见宽法不说在这里修行,哪怕连死在这里的资格都没有。见宽法师长年住山,作为“茅棚常住”的事实不可抹杀。就目前来看,他又住在山洞里,既没有“私自”搭建茅棚,也没有干扰任何人的生活与修行。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抉择?若依据规约,他没有犯规,却肯定受罚。
《规约》要求住山僧“严持佛陀净戒”,维护佛教形象。那么见宽法师长年不修边幅的形象是否会招来“有损佛教形象”的盲目讥嫌?如果是这样,古来住山僧多形貌鄙陋,衣衫褴褛,乃至动静非常,几如野人,但佛教从未以戒律来框制他们。
根据《规约》第一条第五款,为避免住山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人为或自然条件),住山者应当与所属寺院保持一定的联系。若有违犯者,将受到处理。这条规定把寻求安全保护的个人需要强制规定为制度,是否侵犯个人权益?这本身就欠妥当。更何况为何要强制隐修者定期与外界保持联系?从古至今,修行人住山多与世隔绝,长年闭关,最需要切断的就是与外缘的联系。难道见宽法师的个人修行从此以后要被定期干扰?
《规约》言“住山静修者所住茅棚根据本人需要,根据《四分比丘戒本》的要求,由所属寺院指定安排”。首先,《四分律比丘戒本》中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其次,茅棚通常不在寺院的管辖范围内,茅棚的搭建,寺院可以参与建议和指导,但决定权从何而来?第三,按照不成文的惯例,自古住山僧确实会与附近寺院建立起某种依附关系,但这只是寺院对隐修僧的护持,是一种相互往来间自然形成的良性关系。只能看成寺院与个人的关联,而非由寺院对住山僧进行限定性约束与管理。
《规约》处处以戒律清规为重,但又处处用寺院共住规约来限制离寺独居的隐修僧,。在此近乎严苛的规定下,连基本的来往去住都要报备和受管制,如此的环境,见宽法师以及未来的住山僧能否安住?
如《梵网经菩萨戒本》所言“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破三宝之罪,而故作破法者……”,《规约》这部分内容有巧设名籍限制僧人之嫌,不由令人质疑,究竟是要护僧还是制僧?是在护法还是坏法?
《规约》“禁止性”条款的设置或许只是监护机制的需要,而且,不难发现《规约》中还有要求佛协和寺院护持住山僧的条款、协调住山与护林需求的条款以及维护住山宗教环境清净性的条款。这些条款相对而言更贴近实际情况,也较为合理。正如网友分析,“由鸡足山佛协护持住山僧,确立了管理主体,避免乱象和隐患”,“由僧团管理,佛协和挂靠寺院来担保,林业、公安、土地等管理部门会放心,省得隔三岔五地去骚扰”,“佛协和寺院供养,省去住山僧为衣食四处奔走,攀结外缘,安心办道缘满即走”。
护法者当然希望这些条款只是结构性的,但也不可否认其所遗留的制约空间。几年前,大理州委政府就曾对鸡足山住山僧持有过保护态度。而此次鸡足山拆茅棚事件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有关部门亟需有力的表态以挽回政府形象,缓和与佛教界的关系。排除平衡各方关系的需要,就实际操作而言,尊重和延续古来的修行传统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外人挟佛敛财——或被转嫁为佛教内部矛盾
随着《规约》的出台,另一个担忧也难以避免,即原本住山僧与挟佛敛财者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可能被转嫁到了佛教界内部。
《规约》的内容会给人造成这样的假象:2014年以前的住山修行其实不合佛教律制戒规,《规约》出台是佛教内部重新整顿的结果。隐修僧得以住山与否完全属于佛教内部事务,与政府无关,与敛财者无关。僧人即便茅棚被拆,被迫下山,也是其修行不合佛法的结果,而非挟佛敛财造成。
这一点是佛弟子不愿看到的。隐修僧本就是一个不易为大众所理解的群体。他们“常独行,常独步”,“调古神清风自高”,甚至“貌悴骨刚人不顾”。人们只能从偶尔一瞥与大量想象中构建起对隐修僧的管窥,这其中难免俗想纷纷,谬解重重。但事实上,住山一方面是个人的修行选择,一方面更是佛教修行传统的延续。
例如佛教专有名词“兰若”,这是一个梵语的音译词,原义是森林,指远离俗世的修行“寂静处”,后来泛指一切佛寺。从词义的演变可以看到佛教的修行生活从早期的林栖发展到独居与住寺并存的局面。隐修与住寺,山僧与寺僧,两种修行方式,两类修行人,遥相共修,相得益彰,皆是佛法住世,与佛教修行本身化俗的标志。如果住山的传统,只被庸俗地理解为佛教组织形式与内部事务的管理,那么《规约》一方面保护住山,一方面却开了另一扇引人误解佛教之门。一个商业开发与抵制挟佛敛财的鸡足山事件,是否终究只以一纸佛教内部的《规约》划句号?侵犯佛教权益的成本真的很低,是僧人茅棚被拆,结果竟是茅棚被拆的僧人被修理……?
山僧誓作看门人,愿护山僧年复年
以上的分析,或许有几分“不合时宜”的较真。然而,为了让鸡足山的头陀家风和佛教住山传统得以真正保全,这个“真”应当较一较。尤其,在守土有责的山僧见宽法师面前,任何的护持都是理所应当的。
见宽法师,这位形止狷介、近乎狂癫的出家人,抛却身家财富、名闻利养,穿越海峡,不远万里来此住山,以一位佛子的至诚实践着自己的信仰承诺,用生命全力延续和护卫佛教的古老传统不受世俗贪浊所侵蚀。面对这位来到佛教圣地的远来朝圣者,大陆地方及佛教界是否应当考虑我们的“大陆风范”。
作为茅棚强拆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在茅棚被拆后,他独自在雪地里坚守。当听说鸡足山头陀家风有望得到延续时,木香坪也不开发时,他沉默良久说:“感恩迦叶尊者,感恩所有护念住山僧的大德们!”当面对对世俗的来访者时,他不顾一切地呼喊“我是帮迦叶尊者看门的!”
对于这样一位刚骨铮铮的修行人,对于一切以住山进道而令佛法久住的鸡足山隐修僧,如何忍心以不切实际的规约来限制和干扰他们?更何况是出于“保护”的目的和说法。
佛弟子深切理解一切观照缘起的考量,而尊重古来的传统亦不违背当下的缘起。山僧誓作看门人,愿护山僧年复年。但愿《规约》在实际的推行中能够切实尊重佛教的修行传统,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护持山僧,护持鸡足山的住山传统,护持佛法不被敛财之歪风侵蚀。愿十方护法者共同的奔走呼吁终能圆满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