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民族宗教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责任人现场拆移非法宗教标识物、构建物,恢复原貌,引导信教群众到就近合法场所过正常宗教生活。对提供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的房东刘某发出警告处罚决定书。当地乡镇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搭盖的铁皮房,同时加强巡查,落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案例点睛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