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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怎么判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2020-02-26 浏览次数:26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导读: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不平静的,新冠状病毒肺炎在国内武汉市施虐,国内外都有相应的确诊病例,尤其武汉市是处于疫情,短短这一两个月已经夺走了数条鲜活的生命,而在疫情期间,法律规定有些行为是会构成犯罪,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就给大家带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内容,那么,哪些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会构成犯罪?确诊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怎么判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哪些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会构成犯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日发布《关于严惩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11种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如构成犯罪,将予以重点打击。包括:
(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
(二)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危害疫情防控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疫情职责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假药、劣药、不符合防治传染病标准医用器材的;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法经营、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聚众“”的;
(八)贪污、侵占或者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的;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违规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实施其他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
确诊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怎么判刑?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以及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武汉市民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故意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予以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患者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隔离的,情节较轻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二项,二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较轻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一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予以处罚。
四、已确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有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属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予以处罚。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予以处罚。
六、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宣传信耶穌等宗教能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较轻的,涉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予以处罚。
七、谎称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意殴打他人、公然强拿硬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民警、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情节较轻的,涉嫌其他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八、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九、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传染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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