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9月10日,推出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十大要点竟达到10万+阅读量,这充分说明了网络宗教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同时,也提醒广大网友,在第一轮情绪宣泄之后,应重点聚焦《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款,理性思考网络宗教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此,礼请《师父来了》嘉宾、广州光孝寺佛慧法师撰文理性阐述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相关背景,并提出三点中肯建议。以下为佛慧法师文章正文。
2018年9月1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国家的政体意义来说,《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有进步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宗教法》,宗教管理的法律依据尚在完善中,这也就导致有些地方的宗教管理部门偏听上言,随着自己的理解进行管理。因此,我国每出台一个宗教事务条例或宗教管理办法,都是宗教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又一次证明。
必要性:网络宗教乱象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
互联网的使用者,其主体是偏于年轻化的,其中10到39岁的网民占70.8%,近年来,银发潮进入移动互联网,大量老年人在社交媒体上交互频繁。当然,80后、90后是互联网的主力人群,但从综合数据上看,中国网民大专及以上学历仅有20%左右。
宗教网民整体学历偏低,思想意识较薄弱,加之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导致互联网宗教鱼龙混杂,乱象丛生。
其一,互联网会将宗教各自的特点模糊化,从而将其教理妖魔化。这一类人群唯恐天下不乱,他们喜欢四方收集某个宗教的负面事件,甚至于曲解、断章取义宗教经典。他们挑起群众对宗教的不满,完全忽视宗教文化,尤其是佛道教文化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的积极性和重要贡献。
其二,和极端思想趁虚而入。和极端思想多是借助互联网的公开透明度,对于偏听偏信的部分网民进行错误引导。他们借此传播宗教极端思想,这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扩散性极强。而且传播谣言的主要群体是QQ群、微信群等,所以隐秘传播性极强,也导致了辟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等情况。
其三,部分寻求发展机会,他们借正统宗教的外壳传播言论。这些网络宗教中存在着各类乱象中,其直接目的是借机散布、的言论。这种宗教极端思想一旦影响到中国网络宗教,就会使宗教去中国化的问题日益严重。
从国家层面的应对措施来讲,《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建言:互联网宗教管理棒打一片,得不偿失
宗教虽然没有国界,但信教群众还是有国籍的,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国家,就有义务也有责任去参与保护国家来之不易的和平。
互联网宗教管理上因噎废食,不是一个好办法。对于和极端思想的出现,如果能够运用化堵为导的方式,也许功效会事半功倍。
建言一:《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这一规定原本是要限制部分极端思想借助网络散播极端思想,但是同时也限定了一部分正规教职人员在网络分享正确的、有见地的正面思想。虽然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相关传播平台,但机构平台很难展现出当今时代百花齐放的思想。在佛教教内比较有名的微博大V延参法师,以个人名义发布了大量正面的展现当代佛教形象的文字和图文,但他所在的宗教场所却没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因此,个人网络平台其实也包含了大量积极进步的正面思想。建议能否将这一条适用对象稍加宽泛,譬如具备教职人员资格证,具有教内宗教院校等,亦或者通过省市宗教管理团体认可的部分教职人员,可颁发设立网络平台同意书。
其中,提及不得转发相关宗教信息这一点。如果传播宗教信息的平台都是经过注册和认证,具备一定资格,那么其传播的宗教知识应该是合法的,也是可以让大众检验的,那么被普通信众转发,就不应该被限制。
建言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关于宗教教育培训不能公开对外这一项,建议删除。
各大宗教经过少则一千余年,多则两千余年的发展,具备了比较完善的宗教认知系统。如果不允许在网络传播具有培训性质的宗教课程材料,是不可能将正确的宗教知识传达出去的。宗教文化要实现中国化,需要系统性的宗教文化被大众认识。当然,开放权限是有条件的,可以严格规定宗教教育培训不能发展,只能做相关文化艺术传播。
笔者希望宗教文化能够在时代洪流中经过取舍,提炼出更适宜于当代的特色。譬如,佛教传入中国,就是经过了与当时文化的碰撞、融合,才发展出具备儒家气质的天台宗、华严宗、禅宗等中国化宗派。
建言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实现了一带一路金砖等共同发展的国际性组织,而文化的传播更加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影响力。宗教文化,尤其是已经中国化的佛道教,更是通过不同的形式表达了宗教中国化之后所获得的长足发展。中国佛教与印度佛教的表现形式不同,中国佛教的表达形式与印度早期佛教大相径庭,俨然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一张名片。
从这一角度出发,宗教图片、音频等只要是经过正规宗教场所和受到认可的教职人员发表,就应当属于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有资格也必然应该得到中国每一个公民的认同。所以这一条规定过于棒打一片,而失去了第五条当中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的原则。
期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能真正解决网络宗教乱象问题
宗教中国化是一条很长的路,需要国家和宗教界的共同努力。网络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也在改变传统宗教的发展模式。但不论是在实体活动上,还是在互联网上,各宗教主体都会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坚持自主自办的原则,弘扬、反对,传播正面声音。
更重要的,宗教界都寄希望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真正解决网络宗教乱象中落后、偏激、愚昧的观点,尽可能减少长久以来底层民众产生的迷信部分,希望政府尽量给予正统宗教更多空间,让世人能够通过互联网了解中国宗教,让宗教经得起世人的质疑,而不是一味故步自封,这样才能让爱国爱教的思想真正走入到每个人内心。
提醒:如果您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想法和建议,请通过官方渠道表达:
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二、电子邮箱:
三、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国家宗教事务局(邮编:100009,信封外请标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10月9日。(本文转载于凤凰佛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