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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宗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十大要点

2018-09-11 浏览次数:120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8年9月1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意义重大。《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五条,五大章节分别是: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以实务的态度,从十个角度解读《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要点 明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主管部门

以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部门不够明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要点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要经过审批取得资格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应具备6个条件。划重点:境外组织或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人要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第三要点 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划重点:申请人要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申请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第四要点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出现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教等宗教名称,也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

第五要点 要在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六要点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要点 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14条行为或者内容。划重点: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骗取、胁迫取得财物的;不得煽动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第八要点 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第九要点 互联网宗教教育培训有严格限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第十要点 不得在互联网上直播录播宗教活动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本文转载于凤凰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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