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光孝寺发现有不法商贩在其售卖的香、手珠等商品上擅自贴上“光孝寺”的标签,以欺骗手段冒用“广州光孝寺”的名义诱导善信消费。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到光孝寺及佛教界的名誉和形象,而且也损害了广大善信的合法权益。
为此,广州光孝寺郑重声明:
1、光孝寺没有自行销售香、手珠等商品,也从未授权任何单位进行商业运营。自《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光孝寺积极响应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文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的号召,践行“去商业化”的倡导,已经停止运营寺内法物流通处,不再对外销售香、手珠等商品,更未授权任何单位进行商业运营,寺外所有贴上“光孝寺”标签的商品,均属于假冒产品。
2、对于未经光孝寺同意,假冒“广州光孝寺”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欺诈善信的恶劣行为,已严重违反《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①、《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③的规定。光孝寺在此郑重警告不法商贩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光孝寺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广东省佛教协会及光孝寺提醒广大善信提高对诈骗的警惕性及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不法商贩利用广大善信向佛之心进行诈骗。如各位善信发现不法商贩正在或者将要假冒“广州光孝寺”的名义售卖佛教用品,请立即于广东省佛教协会、广州光孝寺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或向公安机关(110)及社区治安部门举报。
最后,感恩广大善信对广州光孝寺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声明!
广州光孝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①《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历史上曾经是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现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献。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兴建此类景区,须严格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并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道教界意见,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②《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