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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要点解读新版《宗教事务条例》

2017-09-09 浏览次数:27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编者按: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宗教事务条例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宗教界的高度重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网友关注的常见问题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为了让广大网友更清楚新宗教事务条例的各项规定及重要作用,凤凰佛教特别邀请上海佛学院金易明教授撰文,从佛教专家学者角度解读全方位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全文如下。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宗教真正步入法治化管理的里程碑。原条例施行12年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十余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宗教事业的发展,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中国宗教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尤其是随着国际风云的变幻,宗教事务与国家安全、社会和谐、人际和睦的关系日益密切。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主要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同时,规范了宗教界财务管理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捋顺了中国宗教事务中亟待解决、急需厘清的关系,如宗教界与政府、宗教活动与社会公共安全、宗教弘传与国家意识形态、宗教教育与国民教育体系等多方面的关系。

众所周知,对于宗教相关问题的处理,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原则。无论是2005年的《宗教事务条例》,还是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都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制订法规的基础和前提。在这个大框架下,笔者从八个方面粗浅解读新版《宗教事务条例》涉及的各种关系。

第一,不能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新《条例》继续基于对宗教问题的国际性、群众性、长期性、复杂性、民族性等“五大”特性的认识,针对极端宗教势力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在新《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二,宗教教育有法可依。随着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日趋完整,中国宗教界在文化教育事业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宗教院校方兴未艾,已经成为全国宗教界相当普遍的现象,包括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宗教团体所兴办的各种佛学院、神学院、经学院、道学院等,已经涵盖了从高等教育到中等教育、培训机构等各层面,学员也从单纯的教职人员发展到了社会各界、各阶层各宗教信徒参与的阶段,在新《条例》中,明确和增加了有关宗教院校的相关内容,对宗教院校的教育体系、批准单位、办校原则等,制订了更多规范性条款。

第三,互联网传教有章可循。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之际,互联网尚未深入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传播宗教信息、联系信教社会成员、弘法传道等尚属个别。今日中国已经是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利用互联网从事宗教活动,已经颇为普遍,原有的“宗教事务应当在宗教场所进行”,事实上早已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被突破,由此,新《条例》增加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今后在网上从事宗教服务,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还要按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正规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宗教资产要依法管理。近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自养经济也相应得到了发展,引入了市场经济、或准市场经济的模式,出现了大量具有商业化经营的自养经济运作模式。由此,各宗教的资产规模和资产运转形式本身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此,三十余年前,为帮助宗教界自养事业的发展而对宗教界经济活动的诸多优惠政策,是否在当今时代还适用,已经成为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各宗教团体所关心和探讨的问题。新《条例》对宗教资产管理、特别是涉及宗教资产的税收等规范,纳入了宗教事务之中,这对加强宗教资产的依法管理,具有开拓性意义。

第五,精准定义宗教活动场所职能。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建设、修缮、内部管理等均有法可依。可有效避免各部门相互扯皮、宗教场所功能转移等问题。

第六,宗教活动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有人管了。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深入,宗教事务的社会性愈益显现,因此,宗教活动场所、爱国宗教团体所面临的诸多事务,已经突破了宗教信仰本身,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如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所涉及的交通管制、消防安全、人员救助等预案等,已经不是单纯的宗教场所、宗教团体所能独立解决的问题,而在宗教场所建设等事务中,更是涉及到城建、规划、绿化、消防等等各非宗教事务部门,其相关事务也并非仅由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所能加以解决的。因此,在新《条例》中,规范了对于涉及非纯宗教信仰性的事务,应当由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的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协调、协商决定。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将宗教事务分作一般公共事务与纯粹宗教信仰事务两部分,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更为全面、更为有效。

第七,宗教界合法财务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类似非宗教机构抢庙产、抢寺院土地等事件可以有效避免了。

第八,爱国宗教团体开展工作师出有名。我国各宗教都有自身的爱国宗教团体,并在政府与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教职人员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的作用。应该说,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宗教的爱国团体相继恢复活动,在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好宗教事务、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至今,对于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和职能,相对而言缺乏明确的规范,宗教团体除自身章程之外,在法律法规方面也缺乏管理宗教事务的相应依据。特别是在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宗教团体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关系、及其职能分工等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和厘清的事项。为此,新《条例》对爱国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规范,这为宗教团体明确自身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保障。

以上,修订《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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