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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请别卷走公司商业秘密 特别是佛教商业机密

2008-05-22 浏览次数:130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郑金雄  通讯员  刘文珍)跳槽后带走公司客户信息,并提供给新就职的公司使用。近日,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判决: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坤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厦门弘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106个客户名单,销毁全部侵权的信息载体;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坤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查明,曾建忠、蔡建坤原系弘慧公司的职员,二人先后于2005年5月、2007年4月离开弘慧公司,曾建忠与他人共同组建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蔡建坤离开弘慧公司即到晨亿公司工作。蔡建坤在弘慧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弘慧公司CRM软件开发,离职时将该CRM软件及其数据库和部分文档资料带到晨亿公司并由该公司使用。CRM软件的数据库中记录有弘慧公司关于“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106个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网址、电子邮箱、客户的主要产品、客户说明、跟踪人等内容,还包括交易意向、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被告晨亿公司的《佛莲》杂志第一、二、三期登载有原告公司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106个客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被告为此获得的广告收入为28.86万元。被告晨亿公司在其佛莲商务网登载有原告公司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40个客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被告为此获得的广告收入为9.8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掌握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106个客户名单是在该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从而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原告弘慧公司对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被告蔡建坤2007年4月离职时擅自将原告的CRM软件及其数据库和部分文档资料带到被告晨亿公司并由该公司使用,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被告晨亿公司明知被告蔡建坤提供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106个客户名单信息系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被告蔡建坤、被告晨亿公司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曾建忠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晨亿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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