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光大师说过:“如来成正觉,众生堕三途,皆不出因果之外。”因果,又叫业、报。因果规律始终客观存在,无论是诸佛菩萨还是凡夫俗子,都无法超越因果边界,可知其力量之强。我们的人生在冥冥之中受到业力的支配,种下业因,因缘结合,必受果报,但时间的早晚不同。笔者无法得知事件中几人的前世和来生,就只说说现报——即今生的因果循环。
《瑜伽师地论》卷三十八提到:“已作不失,未做不得。”由此可知:一切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整个案件的因,皆是从案中的受侵害者、于欢母亲苏银霞起:她为了维持自己企业的正常运转多处筹款,债台高筑;正常渠道已不能获取大额资金,不得已借来高利贷,却不慎跌入债务无底洞,最终无力偿还,酿成惨剧。
经营遭遇寒冬,是恶缘。对于企业主来说,寻找处理经营问题的妥善方法,也是面对恶缘的考验。苏银霞最终没能成功化解恶缘,还种下了借高利贷的恶因。
高利贷之恶,源于人性十恶之一的“贪”。这种贪欲无法被简单满足,只会变本加厉,这会为借贷人带去无穷无尽的苦果。虽佛说:“自作自受,共作共受。”但当时苏银霞遭受的一切,已超越该恶因应带来的果报,因而就有了其他的“缘”来影响这份“果”,这个“缘”便是她同样在场的儿子——于欢。
毫无疑问,于欢作为子女,看到自己的至亲被侮辱,是不可能坐视不管的。他在愤怒中捅伤几名催债者,造下了“杀生”之业,被法庭审判有罪,摘得牢狱之苦果。但这一行为同样是为践行“孝”字、保护亲人。遵循“孝道”这一善因,与人之间的共情之“缘”互相协力,从而获得了舆论反弹、得以重新判决的果。
而本案中唯一的死者杜志浩算是今生造恶业、得现果报的典型。十恶被他犯了个七七八八:加入涉黑组织助纣为虐,涉嫌撞死未成年少女却逍遥法外,甚至在催债中使用大量暴力手段。佛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可见不怕之前做过恶,只要今生断了恶缘,虽然善少,也会开花结果。然而杜志浩不懂“凡种恶因,必受恶报”的道理,即便被于欢捅伤后也无悔改之意,依然我行我素地带伤在医院与他人发生争执,造下口业——至此机缘成熟,恶报现前,因果报应。
佛经偈语说得明白:“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最终,世间的每个人都逃不过大自然的法网,必将得到自身种下的因所结出的果,无论善恶、优劣。“刺死辱母者”案已进入二审流程,我们并不知晓于欢最终会获得怎样的判决,但一定是平衡了他先前的所作所为,给予的公正果报。我们接受世间法的制约和审判,也深信业力的强大和公正不阿:因为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不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