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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辉法师:借宗教敛财屡禁不止 建议早日制定宗教法

2016-03-05 浏览次数:9084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佛宝网北京讯 近年来,一些地方把佛道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和收入看作“唐僧肉”,常常受到来自各方面强势者的侵犯。各种借宗教敛财的乱象冲击着宗教的正常秩序与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教群众的意愿。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湖南长沙麓山寺方丈圣辉法师2016年3月3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建议,希望国家能够尽早制定宗教法,“这不是要求给宗教一种特殊的权利,而是给一个弱者应有的法律保护”。
2004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及宗教涉外事务等方面作出了法律化的规范,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依据。
“但是它毕竟是一个行政法规,其影响力和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除此之外,圣辉法师认为,“而且《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十多年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情况和问题与其他方面的问题纠缠在一起,比较复杂,处理不好,有可能引发大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
细数目前的乱象,圣辉法师指出,有的地方热衷“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教敛财”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在既无登记备案的教职人员、又无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建造“寺庙”;有的地方一些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非法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操纵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聚敛钱财;有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私设功德箱,诈骗游客和信众;还有的个别社会势力和有来头的人巧取豪夺寺院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他对记者说,“僧人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没有宗教法,往往被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而申诉无门等等。这些非法现象和行为,干扰了正常宗教活动,伤害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感情,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全面依法治国’理所当然地应该将宗教领域纳入其中,而不是游离于法治之外,正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不能还有一个省或几个县没有脱贫一样。”圣辉法师认为,“所以,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党在宗教问题上一系列成熟的正确政策,通过立法转变成国家意志,早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是我国一亿多宗教徒多年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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