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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放生外来物种将重罚

2017-12-0436710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目前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拟规定,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的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繁重。尽快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于上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条例(草案)》正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今年12月15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工作委员会。
  《条例(草案)》 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指导,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等。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相关部门应编制生物物种名录和红色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珍稀、濒危等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可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原生境保护小区(点),划定禁猎(渔、采、伐、牧)区,规定禁猎(渔、采、伐、牧)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除责令改正外,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多方努力 破解环境保护难题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并非一帆风顺。从2011年开始的此项立法工作,遇到了没有上位法律作依据等诸多现实难题,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云南省政府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
  2011年开始,省环保厅开始推进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组织科研单位研究提出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建议稿。因在全国地方立法中首个开展这项工作且没有上位法作依据,加上有关部门认识有分歧,在是否需要地方立法、如何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解决部门间职能交叉的问题等方面,遇到了现实难题,立法工作一度停滞不前。
  2015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加快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进程。环资工委建议常委会将其列入当年专题调研计划;常委会领导带队,先后组织四次省内调研、两次省外调研,向常委会提交的调研报告建议尽快将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2016年,环资工委在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论证会上积极争取将条例纳入计划。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云南省政府终于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
  据了解,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把省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水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监督重点,成立执法检查组,先后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洱海、程海、异龙湖和牛栏江保护条例执行情况等几次大规模执法检查,对洱海保护治理实施了专项督查。为增强执法检查实效,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开展前期调研,将基层面临的困难和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具体化,交由当地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先行研究,反复沟通,提出意见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专题研究会,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归纳提升建议,再交由常委会领导代表检查组反馈。
  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在构建和完善地方环保法律体系上求突破,积极推动生态环保法律制度有效落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下了更加牢固的基础。2014年,审议通过由环资工委牵头起草的《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解决了突出环境保护、明确管理职责、下放审批权和完善监管措施等问题;201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将新环保法规定的生态红线、生态补偿、按日计罚等新制度通过修订条例落地生根;2016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云南环保工作的督察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执行标准;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有关“部分湖泊保护条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问题的整改,先后组织两次实地调研,召开多次工作研究会。目前,针对滇池保护条例和阳宗海保护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环资工委与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密切配合,正在严格按照法定立法程序,积极推进两个条例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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