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多次在南京市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捕捉青蛙。2016年9月2日夜间,被告人史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捕捉107只青蛙后,在回家途中被夜间巡逻的保安发现,随后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史某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事实。经审理,史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史某某表示对于之前违法捕捉青蛙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非常后悔,以后一定会严守法律。为了补救之前自己的错误行为,史某某在家人的帮助下购买了近200条鱼苗,于当日上午在野外进行了放生。本次公开宣判不仅是为了严惩非法狩猎行为,更是为了给一些心存侥幸的非法狩猎者以警示。
法官说法:非法狩猎、非法采矿、随意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日益攀升,部分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利益大肆破坏生态环境,溧水法院为提高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性,加大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力度,于2017年初成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立,为环境资源的保护与有效利用打下来的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