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解释说,把活的野生动物放归到自然界里,法律中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放归,一个是放生,放归更多的是体现用于科学研究,把濒危物种通过人工繁育条件,使它的种群数量增加,选择合适的地点,比如国宝大熊猫等濒危物种,多年来一些科学机构通过人工繁育使人工种群大熊猫数量有了很大增加。这几年也在选择比较好的大熊猫人工种群的个体,经过野化培训,选择一些适合它们生存的地方放归。
还有个例子,我国特有的动物麋鹿上个世纪已经灭绝了,但是国外有一个种群,我们从国外重新引入这个物种,经过保护与繁殖,人工种群在逐渐扩大,选择了它原生的这些地区放归,放归到野外,希望增加恢复特有物种的种群,发展成野外种群,这也是一种经过批准的放归。
另外一种就是放生,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动物放到野外。这种放生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比如巴西龟,甚至一些鱼类,都不是我们国家本地的物种,对这种是禁止的,相关法律设定了罚则。另一种放生,法律中规定老百姓不得随意放生一些当地物种,而且这种放生不能对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者是对财产造成损失,这种放生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不能随意放。如果把本地物种随意放生,比如抓了很多蛇,或者市场上买来很多蛇,这种蛇是我国当地物种,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把饲养的动物咬死了,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