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或須主管單位許可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李桃生説,據坊間調查,台灣每年至少有750次宗教放生活動,其中放生種類以魚類、鳥類最為普遍,也有青蛙、烏龜、蝦蟹、蟋蟀及蛇類等。
李桃生認為,因動物釋放行為有關規定相對分散,造成難以兼顧而看似「無規可依」的窘境。他説,要盡力輔導地方政府制訂相關規定,如台北市政府2006年曾修正發佈「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2007年及2012年南投縣與台中市分別制訂「放生保育自治條例」。
在「農委會」此番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護規定修正草案中,野生動物的釋放程序、種類、數量到區域等都被加以規範。待相關規定通過後,若要進行放生宗教儀式,須先向主管單位申請,通過審查、獲得許可後始可為之。若未經許可放生,最高可罰新台幣250萬元。
鼓勵以「護生」代「放生」
針對放生所帶來的問題,台灣社會也在反思。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説,「放生」作為佛教精神中很重要的一環,本是善意護生的實踐和落實護生理念的方法。這或許在農業社會行得通,但放在當下,只會掉入現代商業操作的機制中。「一捉一放,再捉再放,在這個産業鏈中只會形成惡性循環。」
隨著台灣動物福利及保護觀念的提升,近來已有不少宗教團體改以「護生」代替「放生」,鼓勵信眾以認養代替購買。比如到公立動物之家認養流浪貓犬,或與動物救傷收容單位合作養育,都被認為是彰顯宗教善行的護生行為。
據陳玉敏介紹,通過與宗教團體合作,將信眾善款轉投入生態保護,也能避免放生帶來的問題。如此既能保護好野生動物,又能滿足信眾的需求。
陳玉敏説,台灣也有一些佛教機構將善款捐給偏鄉學生,助其享受營養午餐,「這未嘗不是一種現代化的護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