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带有浓郁宗教和文化习俗的活动,“放生”已经演绎数千年,并成为民间表达善意的一种途径和活动载体。事实上,不管是从宗教意义角度而言,还是从环保生态文明角度,从社会民俗文化角度而言,“放生”的行为彰显的都是一种慈悲为怀、珍爱生命、构建生态和谐以及充满环保理性思维的行动。这种行为虽然宗教色彩浓厚,但也同样现实中一种体现人与自然、动物、环境的和谐相处之道以及行为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看,“放生”无疑是一种充满善意之为,也是一种体现着绿色文明进步理念的有益活动。
但关键是,随着“放生”行为基础越来越充分,以及公民环保绿色理念越来越凸显,“放生”行为越来越多,其表达已不满足于对一个动物和生物个体生命的爱与保护,而表现为让人猝不及防的极端和强烈。比如此次怀柔地区“放生”数百只狐狸,导致村民鸡家禽被咬死咬伤产生赔偿等法律纠纷无不让此次“放生”产生不堪,这显然是“放生善意”难以遮蔽的缺憾甚至是败笔。类似的好心善意难以奏效的“放生”畸形在各地都屡有上演,比如淳安县千岛湖违规放生巴西龟、三亚放生海龟、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五联村竟然差点发生“放生”数百只老鼠等等,这些“放生”不仅给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隐患,而且大部分放生行为不仅达不到珍爱善待动物、构建生态和谐的“善意”,反而是让人哭笑不得,有些甚至还导致“放生”成“杀生”、“善意”变“恶行”的尴尬和畸形。
“放生”虽属善念,但其“善意”表达更需科学而为,否则“放生善意”只能演化成不堪乃至是违法。首先,如果“放生”随意而为,“放生”的动物也会因水土不服和家养野外难以存活等导致成“杀生”的不堪。其次,有些无序的“放生”本身反而是一种助纣为虐,比如放生老鼠,在鱼塘放生对鱼类杀伤力较强的巴西与,在人畜居住区放生狐狸野猪等,虽然看似保护动物小生命,但对于所在地的生态链而言,对于现存的动物野生环境而言,反而是伤害甚至是虐杀。其三,有些“放生”的动物没有经过检疫检验,没有经过批准,不仅会破坏生态平生,更会导致动物疾病传播,不仅“善意”难以奏效,反而会成为环境生态杀手。
“放生善意”要想表达完美,并达到预期效果,实现人性美好和生态和谐以及文明构建的目标,对环保和生态文明实现人文情感意义上的重建,就必须做到“行之有道”,也就是说“放生有善”必须以“放之有道”为前提和基础。首先,“放生”必须科学而为。这就需要“放生”必须走出简单放之和一放了之的畸形,每个“放生”对象必须做到科学审慎选择“放生”对象,并理性评价“放生”行为效果。这就要求在“放生”前,参与和实施者必须科学充分论证,看“放生”行为是否真的有助于动物保护,看是否真正能达到放“生”的效果,并要综合评价衡量“放生”对动物自身、对周围生态、对当地环境、对公众生活是否构成负面威胁,务求完美才可为之,这应该是每个“放生”者和“放生”行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其次,“放生”必须依法而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提出放生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要分别到国家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批等。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也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放流物种应依法检验检疫合格。因此,“放生善意”能否愿望,原件看是否依法为之,这显然是每个“放生”人、每起“放生”行为都必须注意并遵循的基本行为法律底线,否则将面临违法的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当然,“放生”“行之有道”的关键,不仅仅需要“放生”者自身行为理性,更需要监管部门执法到位,宣传引导到位。唯有如此,“放生善意”才能完美释放,“放生”的文明和环保善意才能彰显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