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事件并非个例。早在2014年,广州市从化镇黄茅村5人放生了千只坑渠老鼠,引发鼠患。而在浙江台州某村,也发生过几千只浣熊、狐狸、貂被集中放生的事件,结果酿成一场悲剧。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放生的鱼、蛇、乌龟、鸟等小动物的数量大约在2亿只。近年来,随着人们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放生现象不断增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和隐患也不断凸显。关于“放生”还是“杀生”的争论,从未平息。
在不少放生中,被放生的动物都属人工养殖,由于并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因此死亡率极高。而那些侥幸存活的“闯入者”,不仅对当地已达到微平衡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会对当地百姓正常生活构成威胁。尤其是对巴西龟、食人鱼等凶猛外来物种的放生,更易酿成生态灾难。
盲目放生,放是放了,但小动物们的“生”却成了问题。这样的结果不仅有悖于放生者自身积德行善、爱护动物的初衷,而且稍有不慎就会被不法商家所利用,成为其“放生产业链”上的一个筹码。上游放鱼、下游捕鱼,南边放鸟、北边捕鸟,如此循环往复,“放生”成了形式,“护生”成了幌子,“杀生”则成了冷冰冰的结果。
放生的善心值得尊重,但有些时候善心并不必然导致善果,这其中需要对善意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让其得以合理有序地释放。减少“好心办了坏事”的闹剧或悲剧的发生,放生科普和对科学放生观的倡导这一课得抓紧补上。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当下,放生更显得是个“技术活”。放生者不仅需要对放生物种本身有所了解,还应对放生条件、放生时机、放生环境等知识有所掌握,如此方能实现科学放生。
但更重要的,实现科学放生还要依靠法律指条明路,对何为“科学”做出明确的界定,并提供可依照可遵从的行为规则。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误捕的野生动物要立刻放生,买卖野生动物都属违法,对生态环境可能构成威胁和破坏的放生也有禁令,但配套的具体处罚措施仍显不足。对于违规放生所造成的事实损失,目前尚无法律依据来明确追责,这也是此次北京狐狸放生事件中所暴露出的一大问题。此外,在放生的批准主体、批准程序和范围方面还存在盲区,亟须尽快填补,遏制并打击商业违规放生的泛滥。个人加强认识,制度加强约束,合理引导放生行为,放生才能最终回归其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