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3时左右,鸭河工区派出所交警在S231省道和鸭河水库环库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RDA8**的面包车缓缓驶来,民警将车拦下例行检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时,面包车驾驶员眼里流露出一丝慌乱,而且无法出示车辆的驾驶证。经过核查,驾驶员胡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民警打开车门,竟发现车厢内放了几个铁笼子,笼子里面关着猫头鹰、斑鸠等野生鸟类。这些动物经过长途跋涉已经奄奄一息。经清点,车厢内共装载猫头鹰4只,野生斑鸠20只,野鸡15只。驾驶员胡某说,这批野生鸟类是一些爱心人士从市场上买来,请他拉到附近水库放生的。
民警告诉记者,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这里规定的“收购”是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虽然在放生野生动物的市民中,有许多是出于保护国家野生动物的目的,其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则属于一种收购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禁止性法律规定。尤其是,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捕猎行为。民警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正确做法是:发现非法出售、运输、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遇到受伤需救护的野生动物,可以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站。目前,此案已移交森林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