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8日16时许,在禁渔区、禁渔期间,驾驶一艘生活船开至涪陵区八角亭长江干线水域,将一副虾笼(长12米)放进江中。次日下午15时,李某收获虾笼,捕获虾子6尾。当其再次将虾笼放入江中时,被航运民警现场抓获。李某也使用了网目尺寸为1.5厘米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
共同放生12000余尾鱼苗
10月11日,涪陵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3人起诉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主动提出在长江水域施放12000余尾鱼苗,来弥补自己的过失。
10月23日一早,3名被告人将从长寿湖购买回来的12000余尾鱼苗运送到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涪陵派出所的趸船外,在法院法官以及航运民警的监督下,将其投放到长江中。“今后我再也不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了,一定要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保护好生态环境。”被告人黄某一边将鱼苗放生,一边后悔地说。
法庭宣判从轻处罚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官李信梅称,鉴于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主动购买12000余尾鱼苗到长江流域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当庭宣判,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没收扣押作案工具。记者 何芳
10月23日,涪陵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举行开庭审理,两起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到长江水域投放12000余尾鱼苗,来弥补其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法庭对3名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