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告人车某,是茂名市茂南区人,因该案于2015年9月13日被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车某与“亚铨”(身份未明,另案处理)等人约定到吴川市偷沉香木。随后,被告人车某驾驶粤K牌号小汽车到吴川浅水镇与“亚铨”及另一名男青年会合,“亚铨”把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手锯和大刀带上车后,三人便将车开至吴川市浅水镇谢某甲的沉香树林。被告人车某等人到达沉香树林后便开始分工盗窃沉香木,至当天早上6时许,车某三人共锯了5棵沉香木,当他们准备将沉香木搬上小车时,被群众发现,遂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接报后当天上午赴现场勘查,在现场查获被告人车某驾驶的粤K牌号小汽车一辆及匕首一把等物品,并从车内的挂包里查获疑似海洛因白色固体1小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3小包、疑似麻古红色粉末2小包及红色药丸5小包。
经华南植物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谢某甲被盗的5棵沉香木为土沉香。经吴川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检验鉴定,被盗沉香木价值合共4250元。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被告人车某所驾驶车辆内查获的白色固体净重2.5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净重65.47克,红色粉末净重11.44克,红色药丸净重14.85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合共94.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车某又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与甲基笨丙胺合共94.3克,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查获被告人车某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合共94.3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对查获被告人车某的粤K牌号小汽车以及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