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秀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3人共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为了获取毒资,吴某跃、洪某龙、吴某德盯上了珍贵的沉香树,吸毒成瘾的3个人产生了砍伐沉香树卖钱换毒资的歪念头,遂合伙到石山镇昌道村偷砍沉香树。秀英区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吴某跃、洪某龙、吴某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3人十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本报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吴淑骁杨翘名/文
2014年9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跃(1975年出生,海口人)、洪某龙(1984年出生,海口人)驾驶摩托车窜至秀英区石山镇昌道村“善美山”(土音)中盗伐一株沉香树,后吴某跃将该株沉香树以100元的价格贱卖,非法所得款物用于购买毒品,与洪某龙一同吸食。
201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跃、洪某龙预谋到山里砍伐沉香树。当晚,吴某跃携带手锯、砍刀等工具来到秀英区石山镇昌道村“善美山”,寻找沉香树准备盗伐。同日23时许,洪某龙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吴某德来到山里与吴某跃会合。3人简单分工后,望风、砍树“各司其职”地行动起来,他们砍伐沉香树的行为惊动了村民,3人赶紧骑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洪某龙、吴某德被村民当场控制住并报警,吴某跃趁机逃脱。公安民警到场后抓获2人。洪某龙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宗盗伐沉香树事实。
经查明,洪某龙此次被抓已是“三进宫”,他2012年3月28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8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上一次的险些落网并未让吴某跃就此罢手。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跃又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秀英区石山镇吴洪村北侧山坡盗伐一株沉香树。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抓获吴某跃。
检察官说法
100元贱卖沉香树用于吸食毒品
非法采伐即入刑
承办检察官刘赟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行为犯罪,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即可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沉香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古树及一切珍贵植物不容非法采伐或贩卖,否则难逃法律的惩处。
经鉴定,上述3株被盗沉香树均是瑞香科沉香属的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秀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跃、洪某龙、吴某德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被告人洪某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跃、吴某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德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跃、洪某龙、吴某德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珍贵树木沉香树,其中吴某跃参与砍伐沉香树3株、洪某龙参与砍伐沉香树2株、吴某德参与砍伐沉香树1株,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吴某跃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洪某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吴某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