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检察机关起诉,椒江区法院立案受理我市首例非法捕捞红珊瑚案。该案涉嫌13名被告人,大多来自福建、象山,他们以参股形式合伙猎捕珊瑚牟利。
据检察机关起诉:2013年年底,被告人梁某(福建人,30岁)为非法猎捕珊瑚向被告人金某(象山人,39岁)购买了船舶,后两人商议合伙猎捕珊瑚,约定各占5成股份。梁某负责改造船舶,购买猎捕所需的网具、起网机等,金某负责联系修船厂及工人、购买改造船舶的材料等。在筹备中,两人各自召集了一些船员帮忙,并拿出一部分股份分给杨某、梁某某、王某、吴某。
今年3月中旬出海,但因途中船舶机器故障而返程修理,3月底再次出海,梁某指挥船员将船开到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的海域非法猎捕珊瑚。4月19日,中国海警执法船在该海域将正在非法猎捕的梁某等12人查获,后移交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处理。5月16日,当时未出海猎捕的金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涉案船舶上大量疑似珊瑚物品被查获,经鉴定,其中7.2395千克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3.1073千克为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0.45千克为珊瑚虫纲角珊瑚目珊瑚。共计价值标准约2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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