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潭柘寺70个“功德箱”中53个属于景区,超过总数七成,信众和游客若投钱到这些“功德箱”,最后都成了景区的收入。(12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景区经营者并非宗教团体,无权设立“功德箱”并接受捐赠。通过设置“鱼目混珠”的“功德箱”,将广大不知情的游客蒙在鼓里,利用其佛心、善心、爱心和信任,闷声敛财,与诈骗无异。不但骗取金钱,欺骗公众情感,也欺骗了“佛祖”,玷污了佛门静地;不光缺德“造孽”,藐视了“佛法”,也违反了国法,而长期大量设置假冒的“功德箱”,大肆“借佛敛财”,获取众多善男信女的“香火钱”,数额累计惊人,更是涉嫌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分别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
可见,打着“功德箱”名义,行骗钱之实的“借佛敛财”现象,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能等闲视之,而是亟待整治。但如此现象恐怕也并非潭柘寺独有,不少地方景区包围寺院、借助宗教敛财的“功德箱经济”,在国内很多地方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甚至有些地方给每一个功德箱都安排了创收指标。只不过许多游客、善男信女们至今被蒙在鼓里而已,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还不知善良的人们要被蒙骗到几时。
而景区经营者,其“借佛敛财”的行为无疑是刻意为之,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也很明显。笔者以为,对此光天化日下侵犯公私财产、破坏公德诚信、严重危害社会的诈骗行为,上级行政监管部门不能消极无为,袖手旁观。而公安、检察部门也应积极介入,对所涉诈骗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不能任由“借佛敛财”的“功德箱”诈骗继续蒙混下去,逍遥法外。(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