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姚东郎。安徽桐城诸生也。有子十龄。病且死。父母怜甚。泣曰谓。汝果无缘为吾子耶。
子忽作北人语曰。我山东某僧也。积三十金。为师兄所窥。推吾堕水。我呼观音大士。即见大士云。汝数合休。且往孽也。遂溺死。
地方鸣于官。汝时为此地县令。师兄以吾三十金奉汝。事遂寝。
我以沉冤未洗。来为汝弟。即汝亡弟姚嵩绍也。相随二十余年。不能追偿。
因死而为汝子。十年来三十金偿矣。我当去。
第汝家有一挂杖。我甚爱之。可烧赠我。
以足前金之数。我师兄亦因索此金而来。为汝长女。今嫁溧阳潘氏。有娠将产。
我死。即投彼胎索命矣。言讫而绝。
出自《阴鸷文广义》并见《海南一勺》
周怀西曰。此康熙乙卯正月事也。可见六亲眷属。无非怨对。方其未说破时。则眼前膝下。皆我骨肉。若被慧眼人点破。乃知前后左右。无非索逋之人。世人必欲为索逋者积财?怨。诚属何心。
鹤洞子曰。是区区三十金。累人造孽不少。师兄贪此三十金而杀人。邑令贪此三十金而寝案。卒之索债来生。蔓结不断。呜呼。
人世黄金有尽时。冤冤相报无了期。当初片念心头错。孽镜台前悔已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