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正旦放生,示有恩也。”保护濒危的生命、让其回归自然,民间放生的善举可谓“功在当前,利 在长远”。
这几年,民间放生在各地流行开来,体现了市民关爱自然、保护动物的情怀。虽说市民的生态意识和文明进 步在不断觉醒,可放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放生的是什么物种,在哪里放生最合适,都是大有讲究的,何况 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外来物种放生前还应经过科 学论证和严格审批。
问题在于,当下的民间放生行为带有极强的随意性,正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野蛮放生渐 渐偏离了积德、行善、示恩的方向,由此导致的“好心办坏事”尴尬也频频上演。放生者仅仅满足于“放”的过 程,不尊重规律,不顾及放生后的社会成本,如此语境下,盲目放生不是积德而是造孽。
民间放生岂可放任自流?这个问题有两个指向:一方面,缺乏科学引导、理性指导。放生有着非常严谨的规 律性和科学性,如果没有职能部门的专业规划和悉心引导,一旦离开了自然科学的范畴,就会演变为“杀生”, 甚至带来一场灾难,这绝非危言耸听;另一方面,缺少部门监管、社会监督。虽然法律对放生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可基于社会良善之上,不仅执法部门少有问津、缺乏问责,而且对一些不规范的放生行为非但无人制止,即便 处理处罚,也常常抱着对放生者“好心办坏事”的理解和同情而“睁一眼闭一眼”。
民间放生并无原罪,但这种良善之举必须观照社会与自然的需要,且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如果偏离了自然 、脱离了法治,只会沦为对物种乃至环境的“谋杀”。笔者认为,保护动物也要讲科学、讲规矩、讲理性,千万 不能乱开“潘多拉盒子”。于此而言,对盲目放生,须用法律划出行为“红线”。更为重要的,要加快建立放生 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在教育引导、安全警示等方面“防患未然”。否则,失序失范的放生活动,是经不起 行善积福的原始追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