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湿地的概念,按其描述,湿地是指国家规定的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在湿地保护方面,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同时,湿地管护区内禁止12类行为。(详见右上图)
擅自挖砂取土可罚二十万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对于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规定。其中,对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挖砂(石)取土、开矿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烧荒、放牧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及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设管护公益岗位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湿地保护实行湿地管护区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湿地保护公益性活动,捐资保护湿地或者参加认种、认养等湿地修复活动。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分工,提出市级重要湿地管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其他湿地管护区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湿地管护联动网络,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
■措施
将建湿地资源档案划管护区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改变,需要修改的,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建立湿地资源监测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年度监测,对湿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制度。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管护区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管护区名录应当载明管护区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
列入湿地保护规划、面积在8公顷以上具有湿地生态功能,且列入湿地保护规划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湿地管护区。禁止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据悉,此次意见征集的部门为青岛市法制办、青岛市林业局,征集时间为8月28日至9月20日,市民可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
通联地址如下:
1、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2、青岛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宁路7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7853255、88012916,邮箱:qdlinzh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