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贺兰县森林派出所接到报案黎明村有人收购野生动物,经查当事人周某在黎明村开设了一家养殖场,在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证的情况下,将从亲戚处获得的野鸭113只,驯养在自家养殖场内。经鉴定被驯养的野鸭均属于“三有”动物,分别为赤嘴潜鸭25只、针尾鸭18只、琶嘴鸭60只、赤麻鸭10只。
周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将野生动物全部没收、放生,并处以罚款。
2017-06-20
浏览次数:2312
手机访问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扫描二维码,关注福宝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