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仲树委员认为,目前上海一部分人和有关团体的放生行为事前既没有科学论证和放生方案设计,也不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随意性强,而且野蛮有害放生行为时有发生。放生行为不仅在黄浦江、苏州河、淀山湖等市域范围内的主要自然水体时有发生,甚至正在朝面积比较小的湿地、河流和湖波等水域进行。有的甚至在放生活动前后潜入黄浦江等深水区域进行捕捞,形成了围绕放生行为的产业链。还有极个别个人和团体缺乏社会公德,蓄意放生有害外来物种。
针对以上问题,应仲树委员建议要制定上海本市的放生管理条例,将全市所有放生行为统一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渠道。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首先要明确放生行为必须依法合规,所有放生行为都要符合规定,擅自放生必须受到制裁,放生造成社会危害必须赔偿和受到民事甚至刑事处罚。对放生程序也要严格管控,许可性放生行为必须事前提交申请,报告放生主体、客体、数量、地点、时间、物种来源、运输方式、放生工具,在对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社会影响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的方案进行,必要时要以视频和图片等形式存档备查,有关部门和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监督。
另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科学和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治理放生行为乱象。整合执法力量,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为了弥补行政执法力量和事后监管处罚的滞后性等不足,还必须强化群众和社会监督,最大限度降低有害放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