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贩鸟圈,有人把生财之道瞄准了“放生”。“放生”最终导致更多鸟类被伤害,这是多么荒唐。
澎湃新闻的“迁徙劫”系列调查报道称,有资深鸟贩子表示,在贩鸟市场中,“现在的话,吃鸟顶多占到两成,放生和玩鸟各占四成。”动保组织“让候鸟飞”护鸟志愿者刘懿丹表示,仅过去四五年间,经她从贩鸟人处买下并放生的野生鸟价值就超过100万元,后来实在没钱买了,就转做了举报者。
放生,原本是佛教十善业中“不杀生”(戒杀)的衍生,孟子也说“见其生,则不忍见其死”,讲的就是恻隐之心。放生本起于善心、属于善行,可时至今日,放生却俨然成了备受诟病的坏事,动辄跟破坏生态、危害社会安全联系在一起。
放生从动机论层面的厚德之举,变成舆论评判下的缺德之事,原因就在于,太多所谓的“放生”没变成“护生”,反倒成了“杀生”,造成了放生悖论。
这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则,现实中很多放生行为只顾“放”不管“生”,毫无科学可言,网上说的“中国式放生”——将淡水鱼放入大海,将陆龟抛入水中,将毒蛇投放在村庄附近,将外来物种放在脆弱环境,将热带物种置于温带地域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到头来,这些被放生之物只有死路一条,还可能造成生态灾难。
二则,很多时候放生就是抓生、杀生的诱发因子。之前有媒体就曾报道“你慈悲放生我疯狂抓生”的现象:在有的江边,放生者刚将从捕龟者那买来的龟放入水中,就被捕龟者捞起来再卖,循环利用。澎湃新闻的“迁徙劫”报道中也提到,将活鸟卖给信徒能赚不少差价,信徒放生需求刺激了鸟贩的“下游供给”,他们会捕、贩更多的野生活鸟并“逼买”,若不买就可能“下通牒”将其杀掉。
中国春秋时代有“赵简子元日放生”的典故。有人进献猎物给晋国卿大夫赵简子,赵简子原打算厚赏,“正旦放生,示有恩也”,但却被门客说服——“民知君之欲放之,竞而捕之,死者众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过不相补矣”,即放生也是抓生之源。
也正是基于放生跟捕生、杀生的供需链,有些人抛出了“没有放生,就没有杀害”的说法。这不是指放生的初衷有问题,而是说,放生者不应罔顾客观的现实后果,也无法从猎杀动物、吞噬生命的黑产中轻易摘除责任。
为了遏止随意放生乱象,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还特意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有关部门可对“买蛇放生”之类任性做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很多生态文明发达的国家也有“放生”,但这已成为高度专业化的生态修复行为。在不少国家,放生是野生动物复健的末端,它会由那些复健员在对受伤、被遗弃之类的野生动物进行收治、初步检查、康复治疗和放归评估后,才有讲究地放归野外。这些已形成缜密、科学的流程,而不是想放就放。
女诗人艾米莉·狄金森说:“如果能够帮助一只疲惫的知更鸟回巢,我就不虚此生。”但是,事件进入社会操作层面之后,就应该尊重科学规律和社会规律。已然戕害了众多生灵的“中国式放生”必须叫停,理应被改造成专业性的生态修复。这是一个国家应有的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