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徐学恩和几个队员前往文成珊溪水库库区的村里走访,为他们25日的一个义诊活动进行踩点,了解当地老人的生活情况。当天中午,他们下山吃饭时,在一家餐馆里,徐学恩发现了一条重约6斤的花鳗鲡。
餐馆老板说,这条花鳗鲡是从渔民手中收购过来的,也没想过出售,主要是放着观赏用。但如果谁要买,要3000元钱。回去后,徐学恩上网查了一下,在百度百科中显示,花鳗鲡俗称“鳝王”,历来被视为上等滋补食品,称之为“水中人参”。濒危等级为濒危,是中国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他便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动态,呼吁大家去保护这些动物,并且在仁爱义工队的群里一起集资。“我出500元钱,还有谁跟上?”
同时,温州市水上莲花社的义工也得知了此事,便和仁爱义工队一同集资。他们还和餐馆老板表达想将花鳗鲡放生的想法,餐馆老板决定以收购价2000元转让。昨天,徐学恩等人一同前往文成珊溪,以2400元买下那条花鳗鲡和一条黄河鳗,将它们一起放生到珊溪水库里。
“珊溪水库每天有人巡逻,私自捕捞将会被罚款,比较安全。而且库区水深、水质好,适合花鳗鲡生存。”徐学恩说,他们也跟餐馆老板说,以后如果还有人送国家保护动物去,就告诉他,他们来想办法。不过他也希望大家一同提高保护意识,这些珍惜动物应该是大家一起去守护的。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都是刑法中所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见,如果有人猎捕、收购或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鳗鲡的话,就直接属于刑事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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