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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里发现“鳝王”花鳗鲡 朋友圈集资将其放生

2016-09-06 浏览次数:196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昨天,温州仁爱义工队队员徐学恩特地开车前往文成珊溪,将小伙伴集资从摊贩处买回来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鳗鲡放生珊溪水库。
  前天,徐学恩和几个队员前往文成珊溪水库库区的村里走访,为他们25日的一个义诊活动进行踩点,了解当地老人的生活情况。当天中午,他们下山吃饭时,在一家餐馆里,徐学恩发现了一条重约6斤的花鳗鲡。
  餐馆老板说,这条花鳗鲡是从渔民手中收购过来的,也没想过出售,主要是放着观赏用。但如果谁要买,要3000元钱。回去后,徐学恩上网查了一下,在百度百科中显示,花鳗鲡俗称“鳝王”,历来被视为上等滋补食品,称之为“水中人参”。濒危等级为濒危,是中国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他便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动态,呼吁大家去保护这些动物,并且在仁爱义工队的群里一起集资。“我出500元钱,还有谁跟上?”
  同时,温州市水上莲花社的义工也得知了此事,便和仁爱义工队一同集资。他们还和餐馆老板表达想将花鳗鲡放生的想法,餐馆老板决定以收购价2000元转让。昨天,徐学恩等人一同前往文成珊溪,以2400元买下那条花鳗鲡和一条黄河鳗,将它们一起放生到珊溪水库里。
  “珊溪水库每天有人巡逻,私自捕捞将会被罚款,比较安全。而且库区水深、水质好,适合花鳗鲡生存。”徐学恩说,他们也跟餐馆老板说,以后如果还有人送国家保护动物去,就告诉他,他们来想办法。不过他也希望大家一同提高保护意识,这些珍惜动物应该是大家一起去守护的。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都是刑法中所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见,如果有人猎捕、收购或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鳗鲡的话,就直接属于刑事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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