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开宣判的被告人罗某,于今年4月27日,在长江滩涂内采用电鱼方式捕鱼,非法捕获长江小杂鱼4.43千克,价值人民币40余元;被告人胡某5月31日到江阴申港口闸北侧的长江水域内,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捕捞鲫鱼、蟹、虾等合计价值人民币30余元;何某于5月10日到黄丹村长江水域用电鱼方式捕鱼,捕获长江杂鱼0.37公斤;许某于5月5日到长江水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地垄网”方式捕获价值人民币40余元的鱼虾。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起到震慑犯罪、警示他人的效果,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行为修复生态,最终,市法院依法对上述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法。
据悉,随着近年来长江渔业资源的恢复,非法捕捞现象出现抬头和上升,其中以“地笼网”、电力捕鱼这两种非法捕捞行为最为常见。不仅对渔业资源产生严重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同时违法者本身也存在安全隐患,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长江禁渔期内,江阴市执法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共查获刑事案件27起,其中有10件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
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江阴法院环保合议庭注重发挥司法职能,对四起案件的被告人改变了以往类似案件单处罚金的判决方式,而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加强多部门联动,注重从源头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此次,环保合议庭通过集中宣判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打击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资源并重”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30余名参加旁听的周边村民、渔民也表示受到了一次生动的环境资源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