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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序的放生有违行善积德初衷

2016-08-01 浏览次数:192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日前从省渔政总队梅州支队获悉,我市将进一步规范民间增殖放流活动,保证增殖放流效果,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这几年,民间放生流行,体现了民众关爱自然、保护动物的情怀。然而,放生什么物种、在哪里放生合适,是大有讲究的。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外来物种放生还应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
  不可否认,当下的民间放生行为,普遍带有极强的随意性。因为缺乏相应的常识和法律知识,不少放生者仅仅满足于“放”的过程,不尊重规律,不顾及放生后的社会成本,如此盲目放生,不是积德而是造孽。
  民间放生岂可放任自流?放生有着非常严谨的规律性和科学性,一旦离开了自然科学的范畴,就会演变为“杀生”,甚至带来一场灾难,这绝非危言耸听。虽然法律对放生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可现实中不仅执法部门缺乏问责,而且对一些不规范的放生行为即便处罚,也常常抱着对放生者“好心办坏事”的理解和同情而“睁一眼闭一眼”,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民间放生并无原罪,但这种良善之举必须观照社会与自然的需要,且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保护动物也要讲科学、讲规矩、讲理性,千万不能乱开“潘多拉盒子”。于此而言,对盲目放生,除了要予以道德谴责外,还须用法律划出行为“红线”并治罪。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快建立放生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在教育引导、安全警示等方面“防患未然”。否则,失序失范的放生活动,是经不起行善积福的原始追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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