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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动须科学规范

2016-05-25 浏览次数:287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摘要】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行为,不仅救不了动物,还会污染环境,妨害他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对放生有必要进行科学规范。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要求慈悲文明放生,杜绝抛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近年来,由于放生活动的无序和不科学,各种负面报道不断曝光:有人放生不选择合适地点、不考虑动物生存需求,造成动物死亡,把放生变成“杀生”;有人把危险有害动物随意放生,造成动物伤人或是伤害家禽家畜的行为,如“怀柔狐狸放生事件”;有人随意放生导致外来物种侵入,威胁本地物种的生存,破坏了生态平衡;有人专门捕捉野生动物卖给放生者,之后再捕捉回来,形成一本万利的“产业链”;还有人为了放生,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行为,不仅救不了动物,还会污染环境,妨害他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因此对放生有必要进行科学规范。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规模性放流、放生的物种保护,以及野外放生的一些基本程序,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野蛮放生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问责和处罚却缺少法律规定。由于规定简单、模糊、乏力,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执法被动,有关部门只能将动物抓捕收回、善后,却鲜见责任人对放生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近期,国家加大了对随意放生行为的规范管理力度。今年4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多名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禁止不规范放生的规定,并且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而今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私自放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做出一定的量化。根据区县级、市级、国家级三个湿地等级,和已造成危害、未造成危害两种情况,将原先5000元到5万元的处罚细化为6档。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惩罚力度。对于民间放生行为,除了立法规范,更要严格管理、引导。首先加强宣传,让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全社会知晓,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放生之前要了解放生的物种是否适应当地环境,会不会给当地其它物种带来威胁和破坏。其次,要明确规范放生活动的报批程序,大规模放生活动要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才能进行,特殊情况的应报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专业部门,经主管部门评估其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后予以批准或否决,活动也应由主管或评估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放生活动的主体、客体、审批程序、实施地点等加以明确,特别要对不规范放生、违法放生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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