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放生野生动物,需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符合生存环境和承载量等条件。我市林业人士昨日表示,大部分“放生”相当于“杀生”,市民放生行为还须纳入科学安全和依法合规的轨道。
案例 我市近年发现多起放生事件
“我市境内近年来发现多起放生外地野生动物的事件,给林业生态安全、游客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并造成潜在资源破坏的隐患。”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徐小明介绍说。
——2011年,有游客在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一片毛竹林里,发现了一条3米多长的蟒蛇,体重十多公斤。后由市林业部门捕捉送往南京红山动物园。
——2012年秋季,有游客在南山国家森林公园发现一条眼镜蛇,立即打电话给民警请来捉蛇师傅捕捉。捕捉人员碰到了自称放生的人,此人的行为已经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2013年,有市民在焦南闸发现一只懒猴,后由市林业部工作人员将它送往南京红山动物园。
如今的放生现象,出现了新的趋势。徐小明说:“已由少量放生向大规模放生,由个人行为向有组织行为转变。”
包括市民在内的放生者,近年来放生动物由鱼、龟等常见品种,逐渐扩大到各种野生动物,甚至一些外来物种。“巴西鳄龟、巴西彩龟在野外就经常有人放生。这两种外来龟食量大、生长快、性情猛、会伤人,又没有天敌控制它,对本地其他龟类和水生动物带来很大不利。”
影响 错误的“放生”等于“杀生”
“放生目的本是积德行善,但从实际操作的结果来看,民间放生大多数等同于‘杀生行为’。”徐小明如此认为。
在我市发现的上述几件案例中,无论是蟒蛇、懒猴,还是眼镜蛇等都是热带野生动物,将它们拿到亚热带气候条件的镇江本地放生,将不能冬眠或越冬最终都是死亡。
即使是镇江本地常见的鱼、鸟等,如果是人工繁殖的,它们被放生到野外,因为适应能力差,自然也是死掉。在安徽黄山市放生的这批狐狸,就是从养殖场购来的,它们没有野外生存经验,据媒体报道可知至少已死了8只。
“不科学的放生行为,对生物链和自然环境也是一种破坏。”许小明说,如巴西鳄龟、巴西彩龟放生后,它们对其他龟类和物种形成竞争优势,有可能给放生地造成生态灾难。不适当的放生还有可能引发当地没有的动物疫情。
还有,不通过合法途径组织的放生活动,其目的并不在于解救野生动物,很有可能还会形成利益链条,助长地下交易市场的生成,进而助推滥捕滥杀野生动物行为。
法规 放生需经相关部门风险评估
“如果只是个别的放生行为,并且不是外来物 种,市民在生活中放生几条鱼或几只甲鱼、黄鳝之类的,一般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这是可以的。”徐小明进一步表示,“但如果放生的是外来物种尤其是 陆生野生动物,涉及它们是否健康、能不能适应生存环境等因素,须经过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的风险评估。”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