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负责人秦剑带领民警在S231省道和鸭河水库环库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面包车缓缓驶来,民警将车拦下。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时,驾驶员无法出示驾驶证。经过核查,驾驶员胡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在对车辆进行进一步检查时,民警发现车厢内放了几个铁笼子,笼子里面关着猫头鹰、斑鸠等野生鸟类。这些动物有的已经奄奄一息。经清点,车厢内共装载猫头鹰4只,野生斑鸠20只,野鸡15只。胡某说,这批野生动物是一些信众从市场上买来准备拉到附近水库放生用的。
近年来,社会上市民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现象日趋增多,当问及他们放生动物的目的时,他们回答多半是:“做好事,图好报。”然而,市民却不知道买卖野生动物已经涉嫌违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这里规定的“收购”是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虽然市民放生野生动物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则属于一种收购行为,违反了禁止性法律规定。尤其是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捕猎行为。
目前,社会上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就与一些市民非理智购买放生野生动物有一定的关系。因此,直接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正确做法是:发现非法出售、运输、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遇到受伤需救护的野生动物,可以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