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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 被告人放生上万鱼苗获轻处

2015-10-26 浏览次数:265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被告人黄某、瞿某夫妻二人在2015年4月13日下午18时许,在明知其时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自备渔船到涪陵区剪刀峡长江水域放置了3副长8米的虾笼捕鱼虾。次日下午6时许,二人捕获鲫鱼1尾、黄辣丁2尾。二人将虾笼再次放回江中时,被在此巡逻的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涪陵派出所民警和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经测量,黄某、瞿某使用了网目尺寸为1.5厘米的非法捕捞工具。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8日16时许,在禁渔区、禁渔期间,驾驶一艘生活船开至涪陵区八角亭长江干线水域,将一副虾笼(长12米)放进江中。次日下午15时,李某收获虾笼,捕获虾子6尾。当其再次将虾笼放入江中时,被航运民警现场抓获。李某也使用了网目尺寸为1.5厘米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
 
  共同放生12000余尾鱼苗
 
  10月11日,涪陵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3人起诉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主动提出在长江水域施放12000余尾鱼苗,来弥补自己的过失。
 
  10月23日一早,3名被告人将从长寿湖购买回来的12000余尾鱼苗运送到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涪陵派出所的趸船外,在法院法官以及航运民警的监督下,将其投放到长江中。“今后我再也不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了,一定要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保护好生态环境。”被告人黄某一边将鱼苗放生,一边后悔地说。
 
  法庭宣判从轻处罚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官李信梅称,鉴于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主动购买12000余尾鱼苗到长江流域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当庭宣判,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没收扣押作案工具。记者 何芳
 
  10月23日,涪陵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举行开庭审理,两起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到长江水域投放12000余尾鱼苗,来弥补其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法庭对3名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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