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南京森林公安警察学院鉴定,孙某所捕获的青蛙是金线蛙,属于国家保护“三有”动物。被捕捉的46只青蛙无外伤,状态良好,民警当天即将其放归了大自然。而孙某已经触犯法律,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县新沟镇居民孙某见家门口一河塘内青蛙较多,便动起了歪脑筋,心想现在人们都喜欢吃野生青蛙,捕捉后可以到市场上卖个好价钱,以此来贴补家用。9月6日上午,孙某带着捕捉的46只青蛙来到了阜城镇海峡大市场,正当他叫卖之际,光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来到市场,将其带回所内。经审查,孙某对捕捉青蛙事实供认不讳。
2015-10-19
浏览次数:1549
手机访问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扫描二维码,关注福宝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