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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三无定”法则

2015-10-08 浏览次数:262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印光法师开示】
买物放生,与布施同。须善设法,勿立定期,勿认定地,勿议定物。随缘买放,生得实益。若定期,定地,定物,则是促人多捕矣。(复念佛居士书)
 
按:放生须注意三事:  
 
  (一)无定物。无论陆走飞禽,遇即量力买放。  
 
  (二)无定日。虽每月一次,或佛诞日举行,万不可限定日时。避免贩者从中渔利。 
 
  (三)无定处。今日此地,明日他处。频频易动。不令贩者先期搜集。如是之事,所关甚大,愿诸仁者,幸留意焉。
 
 
【附】莲池大师开示
“傥更助称佛号,加讽经文。”
 
[说明]遇生能放,虽是善功,但济色身,未资慧命,更当称扬阿弥陀佛万德洪名,讽诵大乘诸品经典。然虽如是,但凡买生,火急须放,讽经不便,只以念佛相资。若隔宿买而来朝始放,或清晨买而午后犹存,必待陈设道场,会集男女,迁延时久,半致死亡。如是放生,虚文而已。
 
摘自——《放生文》(莲池大师著)
 
按:今之放生多重虚文,或将鱼鸟担至寺内,行数十里,或天气炎热,或数多拥压,半致伤亡,如是放生,直同送死,且每有於某佛菩萨诞生先数日向贩家定鸟若干,鱼若干,如此,不但无功,而且有过,倘彼不先定,贩者不必网捕,今以钱令网捕岂非过在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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