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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湿地放生动物罚5000元

2015-08-23 浏览次数:222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我省是湿地资源大省,沼泽湿地面积占全国沼泽湿地的五分之一。在1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占全省土地面积11.8%的湿地将得到全面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维持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期开展的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11种破坏湿地行为将被处罚,开垦、填埋、倾倒垃圾、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实际损失处以三倍罚款。此外,擅自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开矿、挖砂、取土,砍伐林木、采挖泥炭等都将受到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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