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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动物或罚款5000元

2015-08-20 浏览次数:208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1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由省林业厅起草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这标志着占全省土地面积11.8%的湿地将得到全面保护,部分湿地保护力度不够、遭到破坏的局面有望改变。
 
  黑龙江省是我国湿地资源大省。据湿地管理部门介绍,全省现有湿地面积556.1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8%,建有85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中,沼泽湿地面积占全国沼泽湿地的五分之一。保护其生态功能意义重大。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维持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定期开展的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拟定全省湿地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这些湿地进行名录分级管理,即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六项措施加大湿地保护力度
 
  ●保护湿地可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湿地公园可实行分区管理,即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生态功能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商业服务网点需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符合保护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需要。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湿地生态用水,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湿地内禁止开垦、挖沟、筑坝、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擅自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开矿、挖沙、取土、砍伐林木、采挖泥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等行为。
 
  11种破坏湿地行为将被处罚
 
  ●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将被处以责令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5倍罚款。
 
  ●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实际损失处以三倍罚款。
 
  ●擅自进行开发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破坏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开垦、填埋、倾倒垃圾、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向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实际损失处以三倍罚款。
 
  ●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分别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
 
  ●挖沟、筑坝、采挖泥炭的,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进行恢复或者对湿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按照实际损失处以三倍罚款。
 
  ●排放或抽采湿地水资源的,按照湿地的实际损失或者受益者获益金额,处以三倍罚款。
 
  ●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违规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损害,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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