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比如此前2013年5月,在温岭某小区,就有人放生了300条各种蛇苗;2012年6月,十余名放生客来到河北省兴隆县苗耳洞村放生了数千条蛇,大量的蛇爬进该村引发村民恐慌,全村的男劳力均放下农活加入了“打蛇行动”。
放生本是好事,体现了人们对小动物等生命的尊重与爱护,有利于人与其他动物和谐共处,同时也有利于生态保护。
但放生绝对不是一放了之,甚至盲目与不讲科学的放生,还会对人类生存、对自然生态等造成严重威胁与破坏。拿山东淄博此次放生事件来说,如此多的外来蛇被放到村庄附近,其不仅给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不便和威胁,这些蛇要捕捉食物等,也会对当地的相关生物链造成严重破坏,最终严重损害生态平衡。
为什么总是有一些人,在居民小区、村庄等地方盲目放生呢?分析起来,类似的好心办坏事行为和现象背后,明显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是法律问题。比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放生要经过“申请——论证——授权——批准——指导——实施——后续观察”等一系列手续与程序。但是目前不少放生者,根本就不讲法律,不按规定行事。用车拉来一批蛇,找一个地方就盲目放生。这一方面说明一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但另一方面无疑也说明相关方面的普法宣传、法律规定执行与落实等工作,也是不够的。
二是实际操作的技术问题。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放生的主管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很明显,这未免“高大上”了一些。如果一位市民买了一条鱼,想要放生,结果却还得向林业厅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论证,甚至还要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如果完全按照规定程序走,显然是非常麻烦的。
基于此,一方面,对放生等善意行为,我们应该给予支持与鼓励;但另一方面,对放生的法律规定、程序等有必要广泛宣传并逐步简化。特别是,不妨简政放权,给予县级甚至镇乡林业部门一定管理权限,对放生量小,无危害的放生行为进行快速、有效的管理、指导,以此避免一些人乱放生,甚至好心放生却变成了“害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