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没有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饭店、摊位、饲养场所等,都不能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否则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会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农贸市场以外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按照“谁接报,谁受理”的原则处置。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会介入,将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为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经营野生动物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不在少数。2012年,我市就有几名经营者因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而受到刑事处罚。市民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2345举报。
鸡、鸭等饲养者遇到野生动物侵袭其饲养的动物不能抓捕,只能驱赶。如因野生动物侵袭而遭受较大的损失,农户可通过拍照、请市农林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等方式取证,按国家规定申请生态补偿。